新闻**:Justice.com “我们终于拿到了辛苦赚来的钱。 感谢检察机关把我们农民工的事情放在心上,我们这个春节可以开心的回家了! “龙年春节临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检察院检察长刘英民联系法院办理的一起支持农民工诉求工资的案件当事人时,已经拿到工资的农民工兴奋地说。
2013年5月7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总承包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将涉案项目承包给某总承包公司。 同年9月10日,某总承包公司子公司将项目分包给某无施工资质的防腐保温公司。 某防腐保温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与黄某签订了《建筑劳务分包协议》。
2015年9月26日,王某、黄某结清工程款时,仍欠他101未付3万元(含1760,000 美元)。经过多次尝试均未成功,黄某向嘉子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总承包公司、某防腐保温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裁定,防腐保温公司应向黄101支付该项目的费用30,000 美元加利息。 其中,某总承包公司和某防腐保温公司欠83承担7万元以内的连带责任。 某总承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各债务人均未履行偿付义务,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8日,嘉子河区法院裁定冻结8480,000 美元的押金。
谁知,冻结账户是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账户,114名农民工因此受到牵连,工资无法正常支付,为此多次上访。 但是,某总承包公司也提出了执行异议,理由是该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应予冻结。 法院认为,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未显示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国银行某分行在被冻结时未提出异议,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某总承包公司的执行异议。
2023年6月6日,某总承包公司向嘉子河区检察院申请执法监督。 法院认为,农民工工资专项与向不特定农民工支付工资有关,依法受理。
随后,主管检察官获取了中国银行某分行关于农民工工资专项账目的相关文件、开户材料及涉案账户流向情况,询问了银行职员、某总承包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 等,还登录了某省农民工专项账号监管平台后台,在平台上获取了涉案账号的监管信息并截图。
经过综合调查,主管检察机关发现,涉案账户于2019年10月15日开立,且是在开户时按照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规则开立的,并于2020年3月31日在某省农民工工资专户监管平台上开立并备案。 2020年10月28日,嘉子河区法院冻结涉案账户时,账户名称未标明“农民工工资专项”字样,银行系统内也无标识,导致该账户被冻结为一般账户。
嘉子河区检察院认为,虽然银行开立涉案账户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该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本质,执行法院冻结该账户违反了《农民工工资保障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3年8月1日,茄子河区检察院发布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解冻涉案账户。
随后,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对涉案账号予以解封。 同时,在检察院的指导下,某总承包公司与黄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涉案账户解封后,某总承包公司向黄某支付项目42万元,黄某不再追究总承包公司对本项目款项的责任。 随后,公司向黄某支付了该项目的费用,黄某收到款项后,向114名农民工支付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