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7日,黑龙江。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察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披露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4人因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受到警告和处罚。 其中,其中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6条,欺骗投保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据了解,这四人分别是王、李、张、刘,他们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利用平安人寿的**资质,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欺骗等手段向投保人销售平安人寿的保险产品,给投保人造成损失和不满。 具体如下: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王先生将平安人寿的“平安富”终身寿险(万能型)和“平安富”两险(万能型)出售给投保人杨,并承诺投保人一年后可申请退保并退还全部保费。 事实上,这两款保险产品的退保规则是,如果保单在一年内退保,将扣除部分保费; 若保单在一年后退保,将按现金价值退还,现金价值将低于保费。 王某的承诺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不符,严重误导了投保人。 杨先生于2020年12月申请退保时,发现退还的金额远低于保费,于是向平安人寿投诉。 经核实,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即“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监察局决定对王某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李先生将平安人寿的“平安电子人寿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平安电子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出售给投保人赵某,并承诺投保人一年后可申请退保并退还全部保费。 事实上,这两款保险产品的退保规则是,如果保单在一年内退保,将扣除部分保费; 若保单在一年后退保,将按现金价值退还,现金价值将低于保费。 李某的承诺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不符,严重误导了投保人。 赵先生在2020年12月申请退保时,发现退还的金额远低于保费,于是向平安人寿投诉。 经核实,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即“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监察局决定给予李某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张先生将平安人寿的“平安电子人寿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平安电子人寿终身人寿保险”出售给投保人孙某,并承诺投保人一年后可申请退保并退还全部保费。 事实上,这两款保险产品的退保规则是,如果保单在一年内退保,将扣除部分保费; 若保单在一年后退保,将按现金价值退还,现金价值将低于保费。 张某的承诺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不符,严重误导了投保人。 孙某于2020年12月申请退保时,发现退还的金额远低于保费,于是向平安人寿投诉。 经核实,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即“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监察局决定对张某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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