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月29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在地铁车厢内。
*对儿童案件作出最终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六十个人。 **地铁上有2个女孩。
不是第一次冒犯! 王某某,男,1959年出生,小学教育。 2023年5月1日,王某某进入地铁站后等待机会作案。 经过一番徘徊的观察,王某某上了车,紧跟在受害者A的身后,对A进行了**。
在A站下车后,王某某跟着他下了车,然后立即换车门登上了同一列火车。 上车后,王某某站在受害人B附近,用同样的方法进行**。 王某的异常行为引起了值班民警的注意,下车后被抓获。
经调查,两名受害人均未满14岁。 而王某某也不是初犯。 2023年4月,王某某在地铁车厢内实施类似**违法行为,因情节特别轻微,被免除行政处罚。
一审:构成**儿童犯罪。
他被判处两年徒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地铁车厢内连续对两名儿童实施了**,其行为构成**儿童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指控的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以**儿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声称不存在**提到的两个孩子,没有实施**的行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公诉人认为,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信息证实,被害人甲、乙在案发时为未成年人。 王某某辩解称,与两名受害者的身体接触是车厢拥挤所致,否认有**行为。 不过,视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都证实,王某某在案发车内有足够的空间站立,但他跟在被害人身后,站了很久。
被害人A的诉讼**指出,上诉人对A的恶劣行为对他产生了严重的心理影响,A到现在还在犹豫是否要坐地铁,并且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名未成年被害人在法人在场的情况下提供了控告陈述,其证言是合法有效的。 无论行为人主观是否“知道”,案件的性质都是由实际被害人的年龄决定的,即如果被害人的实际年龄未满14周岁,就应当作为儿童犯罪处罚。 一审判决以案件具体事实为依据,考虑刑法中的谦虚原则,作为犯罪情节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适当。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道。 **行为有分级,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先后在公共场所**两名儿童,已构成**儿童罪。
各地地铁等公共交通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且扰乱了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社会危害很大。 大多数犯罪分子利用拥挤和难以回避的客观条件,利用被害人不愿在公共场合发声的心理弱点进行**行为。 但事实上,车厢里有警察巡逻,也有监控记录,法网恢复,疏忽大意不漏水,违法犯罪行为终究逃不出法律的惩罚。
我们想提醒大家,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尤其是在拥挤和密闭的空间内,应注意周围的环境,并警惕周围的可疑人员。 遇到**违规行为时,不要忍气吞声,应敢于停车、大声喊叫、向周围乘客求助并及时报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保存相关证据,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