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一、基本情况
原告:A.
法人**人:B(A的父亲)。
被告人:C.
2.案例回放
原告人是B先生和被告人的儿子。 2014年10月xx日,乙与被告协议离婚。 根据离婚协议,原告由B先生抚养,B先生因被告离婚时的经济状况,没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赡养费。 自2019年1月起,法院每月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目前(2022年)原告已在XX区第三中学就读。
原告辩称,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一义务不能在婚姻关系结束时终止,被告应随着当前社会生活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增加对原告的子女抚养费支付,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3. 法院的裁决
自2023年1月1日起,C将每月向A支付x000元的维护费,直至A年满18周岁(每月一次,每月28日前)。
法律分析
1. 泽达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抚养费。 应承担的费用数额和期限长短由双方约定;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中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 ”
本案中,自2019年民事调解文件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以来,已经过去了3年多,而甲已进入初中,相关费用为**,结合甲的年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必要费用、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居住地的生活水平, C应每月支付A X 000元,子女抚养费增加的起点是2023年1月1日。
2.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失。 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无论子女是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 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子女抚养费。 应承担的费用数额和期限长短由双方约定;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中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
本文作者为北京市泽达律师事务所高怀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