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业绩和经营效率确定的,用人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为单位经营做出突出贡献,同时通过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向员工支付绩效工资。 原则上,绩效工资不固定,应综合考虑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员工的绩效考核。 那么,如果绩效工资无效,雇主是否有权决定不支付绩效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绩效薪酬是一种将工资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工资制度。 绩效工资不是普通的劳动报酬,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以及劳动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效益的程度来衡量。 绩效工资不是可以确定获得的收入,而是需要根据考核结果支付的。 绩效工资是一种奖金,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实际生产效率。 福利工资的计算和支付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围,企业可以根据年度经营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绩效奖金、发放多少、如何发放。 因为绩效工资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应该与效率挂钩,否则就不能称为绩效工资,也偏离了绩效工资提高工人积极性的目标。 没有相应的绩效,就无法享受到相应的绩效工资,这与工人的工作成果相对应,并随着公司经济效益的质量而上下波动。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重大事项的规章制度和决定的执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宜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公布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的规章制度和决定,或者告知职工。 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和支付时,应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向员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