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日,被评估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后在三级医院就诊,出院后诊断为脑挫伤、鼓膜穿孔、左枕骨骨折。
2023年11月,经深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鼓膜张力穿孔,初步诊断为左耳听力损失、右耳膜穿孔、气质炎。
鉴定机构检验方法
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 T0111-2021)、《肢体运动功能评估》(SF T0096-2021)、《法医临床影像检查实施规范》(SF T0112-2021)、《听力障碍法医学评估》(GA T 914-2010)和《听力障碍法医鉴定规范》(SF ZJDO103001-2010)对被识别人程大鹏进行了法医临床检验。
体检
被评估者张某,一名中年男性,独自走进了考场。 自我主诉:头痛,左耳听力下降。 体格检查:意识清晰,精神良好,颅骨无畸形,左耳廓及外耳道无明显异常,五官端正,胸腹部无明显异常。 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四肢关节活动无明显异常。
鉴定机构分析及说明:
1、在残疾程度(含听力)方面,被评估人张某于2023年5月因交通事故受伤,临床诊断为局灶性脑挫伤(双侧额叶)、外伤性颏下出血、左侧枕骨下血肿、左侧枕骨骨折; 鼓膜穿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入院对症治疗后,目前伤势基本稳定。
查看受伤后影像学检查和被评估者脑软化病变是在多发性脑损伤后形成的,伴有头痛等神经系统症状,符合《人为伤害致残程度分类》510.1.第2款的规定构成10级残疾。 结合现有的医疗记录和影像学和听力学检查,没有足够的依据来判断他的听力障碍是否是这次交通事故的创伤所致,暂时不会对伤残进行评估
2.关于缺勤期、护理期、护理人员人数和营养期。
根据 GA T1193-2014 《人身伤害损失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估规范》47.第2款和附录A的规定,结合被评估人程大鹏的受伤、诊疗过程和康复情况,综合评估为150天:护理期为45天,护士人数为1人(根据试验需要,护士人数仅供参考); 营养期为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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