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做微商后就不吃**产品了? ”
因为之前家里人都说过,这些**产品不能吃太多......”
经检察机关处理案件后,对法律进行了解释和推理。
嫌疑人承认了主观知识。
*药物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
没有节食,没有运动,只有糖果减肥。 “坚持用药,一个是有效的,容易**。” 如果你想**,看到这样的口号你会激动吗? 然而,一些买家在食用后会出现口干、心悸和食欲不振等不良反应。
2023年12月,河南省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肖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神器”让人惊慌失措
从2022年2月开始,住在新县县的韩女士经常因为肥胖而担心,于是在网上搜索并购买了一些**产品,但结果并不理想。
有一天,韩女士在手机上刷短**时,看到有人在宣传一款名为“青苏糖”的**产品,声称这是纯植物提取的“**神器”,不用挨饿,不用***。 韩女士加了卖家林的微信,两次花了3988元购买了8盒“青草糖果”**产品,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头晕、心悸、食欲不振、失眠等不良反应。 她通过微信询问林某,林某表示这是正常现象,并表示只要坚持按照服用方法使用,就能达到最佳效果。
又过了一段时间,韩女士发现不良症状比较明显,怀疑**产品有问题,在向林某要求退款后报警,但无济于事。 **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并将此“清秀糖果”**产品送交鉴定机构进行检测。 经鉴定,本**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很快将嫌疑人林某抓获。 经调查发现,2021年,经营美容店的林和胡聊天时,听到胡说他因为“青苏糖果”的产品效果好而做过微商。 事后,林觉得有利可图,于是在短**平台**胡的朋友圈上晒了一则促销广告。 很快,韩女士等3人相继加林某向他购买,林某以每箱328元的价格从胡那里购买了**产品,然后以每箱598元的价格卖给了韩女士等人,胡直接发货给韩女士等买家,共获利近万元。
根据林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立即将他的上线胡锁定起来。 据胡供述,2020年,他通过微信从肖某那里买了“青苏糖”供自己使用,随着身边咨询的人越来越多,他开了微商,在朋友圈发布了宣传广告,以每盒240元的价格从肖某那里购买了**产品,然后以268元的价格卖给了林某等人, 298元,每盒328元,获利2万余元。
找出主观是否知道
2023年3月,犯罪嫌疑人林、胡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移送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对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办案检察官讯问了林、胡,两人都如实供认销售“青索糖果”产品,但均声称不知道该产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
办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共同分析取证方向。 如果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知道证据不足,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为认定有罪,办案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调查人员获取两人的物流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并查询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查明两人主观知晓是否有依据。
根据林女士的供述,韩女士怀疑**产品有问题时,她在微信上询问了胡,胡给她发了“青苏糖”的检测报告,并告诉她大部分**产品都含有某些成分。
林某的供词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办案检察官决定自行补充调查,并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了林某和胡的所有微信聊天数据,案件的谜团逐渐清晰起来。
“为什么做微商后就不吃**产品了? ”
因为之前家里人都说过,这些**产品不能吃太多......面对办案检察官的质问,胡变得有些含糊不清。
通过对补充调查材料的分析,办案公诉人认为,胡明知长期食用**产品对身体有害,并一再强调按照服用方法每天应吃少量食物,足以认定胡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知识。 特别是在林女士的供述中,当韩女士出现不良反应时,胡提到**产品可能含有一些含有***的成分,这说明林已经知道**产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可能性。
最后,在办案检察官解释法律和推理后,胡和林承认他们主观上知道**产品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
上游经销商被起诉
每次胡通过微信联系肖某购买“青苏糖”**产品时,肖某都安排了送货,肖某可能涉嫌犯罪。 “办案检察官指导公安机关调查人员对上游卖家肖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进行调查。
2023年4月,检察机关出具移送起诉补充通知书,指导上游犯罪销售物品**、交递情况、催收记录等内容。 2023年5月,肖某在到案后对销售**产品的犯罪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试图通过肖某的进货记录找到上游**产品的生产者时,发现这些非法商家经营的门店已经下架,**涉案**产品“青某糖”的厂家也已下架,无法继续深入挖掘。
由于肖某销售的**产品种类繁多,为了依法准确确定涉案犯罪金额,办案检察官多次与侦查人员沟通,双方认为肖某的资金流向应紧密居中,结合起止时间, 涉案**产品的销售、交付、过户记录,结合涉案**产品的起止时间、销售、交付、过户记录,最终确定全部犯罪金额。
在证据面前,肖某供认了所有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并接受了惩罚。 面对林、胡及其辩护律师要求从宽处罚的要求,新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审慎听取意见。 经公开听证,法院综合考虑林某与胡的上下游关系、销售标的、主观恶意、利润等主客观因素,决定对肖某、胡某提起公诉,并对林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2023年12月,经**庭审,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但是,不起诉林某并不等同于“不起诉”,为了做好“后半条”,让未起诉人林某真正体会到销售违禁品的社会危害,新县检察院制定并出具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林某相应的行政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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