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小夏 国际 更新 2024-02-0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支持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海关总署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办法》,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递”)业务模式进出境运输车辆舱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经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以下简称《舱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023年12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3年第178号(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铁路快运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在保持监管原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快通业务模式的适用范围和申报主体,优化海关操作流程,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水平。

优化内容一:扩大快通业务应用范围。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号(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铁路出入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原公告”)关于疏通西开通国际物流通道,促进中欧班列发展的优化,全面推广国际铁路多式联运班列的快递服务, 包括中老、中越南国际铁路货运班列南开,推动国际铁路多式联运班列高质量发展。

优化内容二:明确快递服务申报主题。

对原《经营企业开展快通业务公告》相关表述进行了优化,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人)或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包括在内。 同时,根据《舱单管理办法》,增加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作为到港信息、运输信息、到港报告的传递主体。

优化内容三:明确快递业务申报渠道。

在原有通过国际“单一窗口”传输铁路和海关数据总通道的基础上,增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人)或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通过国际“单一窗口”直接填写快递申请。

优化内容四:优化入库快递通的业务运营流程。

申请进站快车的传送时限,由原舱单原电子数据、铁路列车进站前放宽至理货报告传送前。

在铁路、海关数据传输应用到全传输的模式下,通过优化操作流程,减少企业快递应用中数据项的填写方式,优化企业与铁路部门将快递申请和原始舱单分批传送给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的快递申请信息。企业,将快递申请和原始舱单数据一次性传送到海关,使业务流程更简单、更方便,降低了传输数据错误率。

优化内容五:明确与快递沟通相关的海关作业主体。

明确快递方式下,舱单拼箱、发票、变更手续由装运地(始发地)统一办理,方便企业就近办理舱单业务。 同时,快递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需要拆封分拣或者更换集装箱的,装运地(始发地)海关应当核实同意,协调通行地海关监督换装货物,并书面通知出入境(出境)地海关。

热点问题解答。

问:申请Express有几种方式?

答:两者都有。 一种是原路径,由进出口收货人或其第一人向铁路公司提交运单时,连同快递申请书,由铁路部门通过国际**“单一窗口”一次性传送快递舱单和快递申请。 另一种是进出口收货人或发货人或其**人在国际**“单一窗口”发起明示申请。

问:在快速通票模式下,我还需要办理货物的海关转账业务吗?

答:在快递模式下,海关可以对铁路舱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和核验,实现对铁路班列运载进出口货物的过境运输的监管,无需企业单独申报,办理海关转运手续。 国内运输各节点的信息由铁路和海关通过电子数据交互实现,货物可在边境口岸站快速转运。

问:快递模式下的货物检验操作在哪里进行?

答:在快递模式下,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在出入境口岸查验外,由始运地海关负责查验放行,装运地海关负责进口货物的查验放行。

问:快递模式下是否允许提前申报报关?

答:本次优化中,铁路部门将预分配的舱单转交给海关和到港状态进行解绑,出境快递报关单从入站(即到站)调整为报关后的国运单,并提前申报报关单。

入境快车申请由“铁路列车进站前”调整为“理货报告传送前”,支持提前申报,特快通申请时限延长,节点更加灵活。 **请注明**“海关放行”。

供稿人: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重庆海关、北京海关。

监制:陶勇。

审稿人:郝一然、包英辉。

编辑:戴军。

美术编辑:魏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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