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被蒙在鼓里的出租人如何维权? 上海浦东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转租而发生,出租人冯先生一审败诉,后选择委托北京冠岭(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上诉。 2023年,二审法院审判结束,冯律师成功维权。
冯先生是江苏的常族熟人,他灵活动巧,善于经商,在上海拥有一家商铺,那里的每一寸土地都溢价。 为了从租金中获利,2021年8月,冯先生的妻子**与胡敏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除租赁时间、租金、付款方式外,双方还约定胡民不得擅自转租或转让商铺。
2023年,冯先生无意中发现店里的租客换了人,经过反复询问,胡敏吐露了转租翻倍的真相。 得知此事后,冯先生心中涌起一股不平衡感,他怒气冲冲地将胡敏和次租人刘子峰告上法庭。
在一审结束时,判决书上“驳回一切主张”的六个大字映入眼帘。 原因是胡敏转租房屋后与刘子峰达成合作经营协议,实际参与店铺经营,胡敏与刘子峰之间的转租关系已变更为合作经营关系,转租事实已消灭。
冯律师不服判决,求助于北京市冠陵(上海)律师事务所,冠玲律师事务所指派熊跃琪、谢启政律师办理此案。
在介入案件后,关玲的律师首先对一审判决书和涉案商铺租赁合同内容进行了复印研究,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冯先生与胡敏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予以遵守。
在进一步收集证据后,冠玲的律师发现,虽然胡敏和刘子峰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但胡敏并不是商家营业执照的实际负责人。 随后,律师以此为突破口,用法语表达事实,引用经文和经典来解释冯先生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同日,王室首领的律师指出:
首先,胡敏在冯先生交付房屋后的第二天就与刘子峰签订了转租协议,这显然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非转租条款,胡敏违约转租的恶意显而易见。
其次,胡敏在转租三个月后与刘子峰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但她是否真的参与了经营值得怀疑,她随后参与经营并不一定排除她违约转租的事实。
二审中,胡民声称冯先生知道转租事宜,并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但法院以他未提供充分证据为由驳回。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胡敏向冯先生支付了1万元违约金,并终止了涉案的“商铺租赁合同”。 在律师的带领下,冯先生成功收回了房子,心中的不满情绪也得到了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