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萌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防范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刑事辩护漫无边际
罚款数额过高的,允许当事人选择没收财产的处罚
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我们经常听到客户及其家属问我们:李总,这个案子最后的罚款是多少? 法院可以判处没收财产吗? 有人可能会问,没收财产不是比罚款重吗? 但大多数刑事辩护律师都明白,在某些情况下,没收财产比罚款轻。 这是怎么回事? 当罚款金额过高时,为什么允许当事人选择没收财产的处罚? 下面我们来看看它们中的每一个。
我。没收财产处罚与罚金处罚的联系与矛盾
(一)没收财产处罚和罚金的定义和联系
没收财产的刑罚是中国大陆一种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刑罚,这种刑罚在世界上比较少见,台湾、俄罗斯、日本和德国都没有刑法,接近我们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是指没收犯罪分子拥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 没收全部财产的,还应当为犯罪人及其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用,犯罪人在没收财产处罚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请求予以偿还。
总之,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就是在判决时没收当事人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的处罚。 (特别强调必须保留部分必要的生活费用,而不是没收其家庭的财产)。
而罚则是指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或者被告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的处罚方式。 在中国现行的刑法中,约有220项犯罪被处以罚款,占455%。其中,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贿赂罪最为突出。
应该指出的是,与一次性判处没收财产的处罚不同,罚款处罚的执行是连续的。 换句话说,如果某人被判处罚款,则意味着他欠国家的钱,不像没收他的所有财产,他现在可以随心所欲地给予,如果他不给,他就不必给,罚款会在他或她有的时候给予,如果他不支付罚款, 不仅会影响减刑和假释,还可能被冻结,债务原则上会伴随他一辈子。
有关罚款和处罚的详细解释,请参阅文章“罚款和处罚的解释”。 )
两者之间有很多联系,没收财产的刑罚和罚金的刑都是财产刑,是刑事处罚制度中的补充刑,也叫从罚,高明轩教授说:“补刑,又称从罚,是适用于补充主罚的刑罚方法。 ”
例如,《刑事处罚》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就是一个例子:“以虚假出口申报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通过欺诈获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欺诈所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金额特别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欺诈所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没收财产
同样,走私、贩运、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大量、持械掩护等加重情节的,应当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的,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从量刑幅度和幅度来看,立法者认为没收财产的处罚比罚款的处罚更重,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的严重程度往往存在矛盾。
(2)没收财产轻于罚款的矛盾
虽然立法本意是没收财产的处罚应该是比罚金更严厉的处罚,但在实践中并非如此,主要是由于两者的执行范围和方式不同。
如前所述,没收财产的处罚,无论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部分财产,在范围上仅限于当事方的“现有”财产,并且是一次性的。 但是,罚金的处罚范围可能延伸到当事人的“未来”财产,罚金会影响减刑和假释,超过当事人履行能力的罚金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服刑时间,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罚金处罚比没收财产更重。
例如,A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涉税3400万元)案件的主犯,属于数额特别大的范畴,应依法处以骗税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其财产。
如果对甲处以罚款,对他作为主犯的罚款一般是加倍的,即3400万,但甲在本案中可能只获利了600万,全部合法财产只有1500万。
但是,如果甲被判处没收其财产,其全部合法财产只有1500万,即使他不为自己和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也不偿还他之前所承担的合法债务,那么他只能执行其1500万的财产,这无疑比3400万的罚款要轻。
因此,如果A的辩护律师,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为他取得没收财产比处以罚款更为合适。
二、特殊情况下,没收财产的处罚比罚款的处罚更为合适
从以上梳理中,我们不难发现,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当事人来说,没收财产的处罚会比罚金更轻、更有利,这是否证明没收财产的处罚比罚金更合适? 也许说服是不够的。
如果我们放弃辩护律师的角色,站在相对中立的立场上,我认为以下原因还是可以解释的,在某些情况下,没收财产的处罚比罚款的处罚更合适。
(1)没收财产的处罚更有利于自我责任原则的实施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很多案件中,由于罚款的缴纳影响量刑和执行,即使负担不起,当事人家属也会向亲朋好友借钱来支付罚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属的生活,导致惩罚的连锁反应影响到无辜者, 违反自我负责原则。
但是,如果是没收财产的处罚,由于仅限于当事人的合法和现有财产,不会对家庭成员产生额外的影响,有利于自我责任原则的实施。
(二)没收财产的处罚更有利于执行
以经济犯罪为例,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大多数案件在办理时已经对当事人的财富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如果判处没收财产,直接没收其个人财产就足够了(无需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 但是,如果处以罚款,则需要先对个人合法财产进行解封处理,然后变卖后缴纳罚款,不利于执法。
更重要的是,如果罚款的数额远远大于当事人的财产数额,那么罚款的执行将对执行机关和被执行人长期造成折磨,这无疑会破坏刑事判决的权威性和财产罚的威慑作用。
(3)没收财产的处罚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
如上所述,没收财产的处罚是对当事人现有合法财产的一次性惩罚措施,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未来财产”——应当没收被执行人在刑事判决生效时的现有财产,不得没收被执行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取得的财产(详情如下: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判决与财产有关的部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反之,对于不能足额缴纳罚金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认定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它应该随时恢复。这无疑给当事人下了“紧绷的咒语”,也给当事人接受转型、安心回归社会增添了不便。
三、结语
当罚款金额过高时,应该允许当事人选择没收财产只是一种想法或观点,这种假设的实施或这种观点的采纳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 一是不是所有的犯罪、案件都符合“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可选前提,二是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是否有利,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判断。
需要再次提醒的是,与公众的直觉相反,没收财产的处罚不仅对当事人更有利,而且更有利于刑事判决的执行和某些特殊情况下刑事处罚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