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应当依法清偿死者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是《民法典》继承部分第1159条规定的。 继承债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继承债务是指死者生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包括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因生产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 从广义上讲,遗产债务包括遗产所负责的财产的所有债务,包括死者生前产生的债务、应缴税款以及继承开始后产生的继承费用、遗赠债务和分配适当遗产权的债务。
首先,从《民法典》第1162条、第1163条同时规定继承债务和遗赠的法律制度背景来看,我国《民法典》中的继承债务应属于狭义的继承债务概念。
其次,如果时间节点除以继承开始时间,则继承债务通常可以分为继承开始前的债务、继承开始时的债务和继承开始后的债务。 继承开始前的债务,即死者生前产生的债务。 继承开始时的债务和继承开始后的债务是继承事件债务,是因死者死亡而产生的债务,与遗产有关。 继承开始时的债务是指在继承开始时生效的债务和负担,主要包括必须保留的债务、分配给适当遗产债权的债务、遗赠和赡养协议的债务以及遗赠债务。 继承开始后的债务主要是指因继承管理、清算遗产、分割遗产等而产生的与遗产本身有关的债务和负担,又称继承本身的债务,主要包括继承费用和共同债务。
第三,死者生前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属于具有公法属性的债务,与具有私法属性的遗产债务不同,因此《民法典》继承部分第1159条将税款和债务一并列出, 反映了法律的严谨性。虽然遗产税尚未实施,但遗产税是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这里的税款不包括遗产税。
第四,继承之初产生的债务,如必须保留的债务、要求适当继承权的债务、遗赠和赡养协议债务、遗赠债务等,不属于《民法典》中继承债务的范围,这些所谓的“债务”本身并不具有“债务”的性质, 但属于遗产分割,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继承债务清偿。
五、继承费用是指继承开始后发生的,如遗产管理、遗产分割、遗嘱执行等,是继承开始后发生的债务,是为全体继承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例如,遗产管理人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遗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继承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共同利益债的范畴,原则上优先于继承债权,在遗产分割时应提前清偿,并应从遗产中支付。 因此,继承费用不应列入《民法典》的继承债务范围。 各国的立法通常对继承费除继承债务另有明确规定,但我国立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为防止出现法律漏洞,可适用《民法典》继承部分第1159条的规定。
第六,丧葬费是否属于继承债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主流观点认为丧葬费不属于继承费,不属于继承债。 处理死者的葬礼,与遗产的继承和处理无关,不具有共同利益的属性。 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我国的民俗习惯来看,继承人都有埋葬死者的义务,丧葬费用由本人承担,不应从遗产中支付。 因侵权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丧葬费由侵权人赔偿,丧葬费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不应计入遗产费。 在遗赠赡养协议中,丧葬受遗赠人是受抚养人的约定义务,不是继承债务。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只有在死者去世后没有丧葬义务人的情况下,丧葬费用才应由遗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