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破产企业破产信息流重构破产立法的核心和流程
北京大苏已预约法律顾问***破产法部。
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公平、公开地查明破产企业的破产信息,以判断其破产财产是否全部得到查明,其主要职能之一是防止破产企业隐瞒、转移和销毁破产财产,以及破产财产的接管。 它基本上依赖于破产信息的调查和收集。此外,破产重整和解的制定和决策也必然依赖于破产信息。 由此可见,破产信息其实是整个破产过程的起点和终点。 从我国《企业破产法》全过程的时间安排来看,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破产企业破产信息(即账簿、文件、报表等多种表述形式)的法律地位、功能、流通和归属。 不能不说,破产法没有明确定位。 总之,破产信息应从证据的角度来界定,以识别破产财产,同时,它是整个破产过程的核心,应在破产程序中以可见的形式清晰流通,最终归属应由法院在破产程序结束后以破产文件的形式保存。
如果没有真实、完整、规范、高质量的破产信息流作为破产程序运作的底层逻辑,任何破产程序最终都会沦为表面的价格变化和分配,从而破坏破产法的本质。 本文拟从办案实践和法律逻辑思维出发,对相关人士进行一些初步点评,期待同仁参与,继续探讨这个话题,以造福中国破产法治向世界立法前沿发展。
关于财务会计和单据,我国《企业破产法》有以下三条明确规定:一是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持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从这一规定可以解释如下信息:账簿和单据等资料的范围,不是企业的财产和印章,而且资料不限于账簿和文件,但具体范围不明确。 第。
2.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从中可以看出以下信息:账簿、单证等资料的权利主体为债务人,管理人仅接管,权利主体未发生变更、转让。 第三,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说明事项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该规定可以解释为:破产信息包括“对其权限范围内的事务的解释”,“有关文件”包括账簿和文件。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隐含推论的立法规定是:一是第五十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并登记,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清单”。 第。
二、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实债权人的权利......(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经营......(六)通过重组计划......本条文的推理与上述相同,债权人会议在核实债权人权利时,或就债务人是否继续经营或停止经营进行表决时,或在对重组计划进行表决之前,还必须与账簿和单据密不可分,作为审查或决策参考的依据,以便了解债务人的真实情况。 第。
第八十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的,债务人应当编制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理解为债务人编制重整计划草案在逻辑上与作为基础信息的账簿和单据密不可分,特别是在引入外部投资者时, 有必要进行尽职调查、财务分析、估值分析、业务分析等。 此时,管理人应将账簿和单据返还债务人。 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在破产清算和破产终止程序中,我国《企业破产法》基本没有提到账簿和单据等资料或文件的概念,从这两个程序的运作来看,似乎不再依赖这些破产信息。 第122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注销完成之日起终止履行职务。 但是,除有未决诉讼或仲裁外“,本文中可以阅读的信息是:管理人终止履行职责时,账簿和文件等材料是退还债务人的股东,还是会列入法院破产案卷或销毁? 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漏洞。 这是因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的两年内,如果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可以进行额外分配。 这一规定表明,破产财产的认定和催收是一件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债务人故意隐瞒财产的情况。 因此,账簿和文件等资料不能销毁或保存在债务人手中,而应永久保存在法院档案馆中,而现代信息和存储技术可以满足这一需求。
上述破产信息流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类,例如,破产信息流转的时间段可以从程序启动、程序制定和程序终止三个维度进行划分。 这种划分的目的是更清楚地表明破产信息确实与破产程序相关。 如果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不以破产信息为共同主体,就没有目的,破产法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会被直接化。 例如,破产管理人的核心职责是寻找和收集破产财产,依靠其对破产信息的综合调查、整理和分类,找到可能隐藏的破产财产线索,而不是技术性相对较低的出售和分配。 破产代表应该像调查机构一样积极行动,而不是被动地、机械地被破产法程序拖着走。 破产债权人的权利也主要体现在破产信息的获取、复制和充分利用上。 破产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破产信息。 这样一来,它就是一部目标明确、定位准确、逻辑清晰的法律,确立了破产法的核心,围绕破产法重构破产程序,重新分配了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信息的定义、分类、范围、流通、移交、周转、保管、调查、汇总等系列环节没有完整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建设的核心不是破产信息,而是多个平行板块,导致立法主线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