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为公司尽了最大的努力,却被公司无故解雇,男子心怀怨恨,回到座位上,删除了所有使用的电脑数据。 事后,接替该男子的员工发现电脑是空的,立即向老板报告,老板大怒,要求恢复数据,否则后果自负。 男:我入职的时候电脑是空的,还的时候也是空的,有问题吗?
一年前,徐某来到这个城市打工。 凭借自己的技能和经验,他被一家知名公司以高薪录用。 他深知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每天加班加点,把公司的业务打理得井井有条。 由于他的工作,公司的业务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然而,就在他全心全意为公司做贡献的时候,他突然收到了公司人事部的解雇通知。 徐凯很是震惊和失望,他觉得老板过河拆桥,跑出去就把他扔掉了。 他回到自己的工作站,默默地打开电脑,把电脑里的所有信息都清空了,以免让老板占到任何便宜。 然后他收拾好东西,气呼呼地离开了公司。
几天后,前来接手的员工对电脑进行了检查,发现电脑已经恢复到原来的状态,里面的数据都不见了。 立即向老板汇报了情况。 老板一听大怒,立马骂了徐某一顿。
1、公司无故解雇徐凯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赔偿。
具体而言,本案中,徐凯被无故解雇,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徐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规解雇的赔偿金。
协商不成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徐凯认为电脑中的数据是他的劳动成果,他有权删除。 这种观点有问题吗?
徐凯的行为是否恰当,关键是要看电脑里的信息是公司还是个人。 员工在工作中形成的结果分为岗位技术成果和非岗位技术成果,并不是说自己工作形成的数据当然是自己的,怎么处理! 如果他电脑里的信息是公司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材料和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那么这些资料就是工作的技术成果,徐凯是不能随意删除的。
职业技术成果]是指通过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技术成果。
非职业技术成果]是指已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研发的技术成果,不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工作任务的技术成果,也不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民法典》条款]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服务的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签订转让本服务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时,本服务技术成果的完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转让权。
3、徐凯拒绝配合信息恢复,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将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中,公司向徐凯支付了劳动报酬,徐凯的工作成果归公司所有,他在工作中创造的价值归公司所有,包括电脑中的数据。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出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畜牧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