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石诈骗案 虚假宣传为何应被界定为诈骗?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11

前言:本案例涉及如何区分虚假广告和欺诈。 一些年轻人出售国家批准的保健品,并明确规定不能用作药品的替代品。 保健品的包装上也写着有些药品是不能替代的。 但正是这样的案件被集体判定犯有欺诈罪。

虚假广告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如果构成,只有行政处罚,没有刑事处罚。 根据法律对虚假宣传的定义,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显然是虚假宣传,而不是欺诈。 但最终被英泽区法院认定为诈骗,但上诉后,被发回重审。

事发时,正值权健集团爆发,但权健严重的虚假宣传行为和社会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没有被定性为欺诈,而只是被定性为虚假广告和传销,对此只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这些年轻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被定义为欺诈。 太原刑事律师。

护教学。

尊敬的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

受黄强石及其近亲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出庭辩护,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太原刑事辩护律师。

经过细致的庭审调查,案件基本事实已经厘清,各方基本没有异议。 这一基本事实是,被告在销售合法合格的保健品沙棘多肽时,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此外,在这个过程中,还有“拖拉机”组织虚假交易,还以这种方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用户评价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太原律师。

正如公诉人所指控的那样,包括关桂东、黄强石在内的22名被告人在此过程中欺骗了消费者,但辩护人辩称,这种欺骗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 如果认定该事实为诈骗罪,显然是一起冤假错案,在可预见的将来,即使该案被英泽院甚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诈骗罪,被告人将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后,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将乐于将这起普通案件的判决改为无罪,作为查案、为人民伸张正义、公正司法工作的具体体现。

本案涉及22名被告人,虽然他们在庭审中迫于公诉人和法院的压力认罪,但在一审判决下达后,他们不可避免地会上诉,如果上诉不成功,他们必然会信访和上诉。 如上所述,包括许多老年人在内的众多被告人被如此不正当地冤枉,考虑到这种司法不公和错误定罪的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乐于改变判决。

今后参与案件的审判人员,难免会遭受冤案侦查带来的不利后果。 太原辩护律师。

1、现行法律明确将关桂东、黄强石等被告人的行为定为虚假宣传行为,仅规定了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没有规定刑事处罚。

1)本案涉及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仅应受到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 “太原刑事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约》第二十条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使用、有效期等信息,不得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此外,上述两部法律分别在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五条中规定了对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部法律明确将“虚假广告”行为界定为“虚假广告”,即在销售合格商品时,对商品的质量、性能、功能进行虚假、夸大的宣传。

由此可见,本案中关桂东、黄强石的涉嫌行为,在上述法律规定中已明确界定为“虚假宣传”,对虚假宣传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

2)《刑法》没有将虚假宣传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也没有要求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既然法律已将该行为定义为虚假广告,则规定了行政处罚。 刑法要对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必须在刑法中明确规定。

例如,虚假广告行为。 关于虚假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广告法》第28条均对虚假广告的构成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行政处罚措施。

由于虚假广告对社会有害,立法者认为虚假广告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刑法》第222条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罪。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关桂东、黄强石涉嫌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只规定行政处罚,不规定刑事处罚。 因此,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属于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判刑。 由此可见,关桂东、黄强石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2、从诈骗罪来看,关桂东、黄强石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1)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不会对产品有错误的理解。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诈骗罪的完整行为必须具有以下结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当事人产生误会——对方基于误会处分财物——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张明凯, 刑法。第1000页)。

本案中,由于关桂东、黄强石销售的沙棘多肽是具有国家批准文号和专利证书的常规保健品,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因此,根据对产品的真实标识,可以看出,虽然销售人员对产品的功能和性能作了虚假陈述,但买方不会因为产品的标签如实贴标而产生误会。

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在销售合格商品时进行虚假广告的行为是犯罪,而只是将其视为行政违法行为的原因。

(二)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或者目的。

根据庭审调查,只要购买者提出退货被告销售的保健品,本公司和被告人就会退货。 退货率达到20%。 没有表现出拒绝退货、前往空置建筑物等非法占有意图。

从售价可以看出,涉案公司和被告销售涉案产品完全低于全国市场价格,销售价格是根据商品上显示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格确定的,低30%左右。 这与异常高价骗局的共同特征不符。

而且,绝大多数买家并不认为自己被骗了,也没有去公安机关报案,而是根据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在公安机关的要求和通知下报案。 这并不排除办案部门可能喜出望外,徒劳无功。

3.在实践中,国家最高执法机构不会将虚假宣传视为犯罪。

对于这个案例,有一个几乎相同的案例(Quan Jian case)刚刚发生,供参考:

以下是最近社会上关于保健品销售行业天然药物技术发展的事件

2018年12月25日,微信上刊登了一篇文章***丁香医生“——《百亿保健品帝国全健,以及阴影下的中国家庭》。 文章措辞犀利,每一个字都直接指代保健品行业的“大牌”——泉健天然药集团(以下简称“泉健”)。 突然间,全健被推到了风口浪尖,纷争纷呈。

文章指出,全健并不像外界宣传的那样,其保健品具有“抗癌”等神奇功效,其本质是“犯罪保健品帝国”。 2015年,来自内蒙古的4岁女童周杨因延迟服用泉健的“抗癌”产品,导致病情恶化,同年12月死亡。 在这篇文章中,最让读者兴奋的是,在少女忍受着少女的痛苦和折磨的同时,全健却利用萧周阳的**在少校**开始虚假宣传,谎称自己在全健的灵药下重获了性命。 令人震惊的是,周阳只是众多被权健侵犯但未能维权的消费者之一。 一方面是广大用户不幸病逝,无从求助,另一方面,经济快速增长、前途“辉煌”的泉健集团,对读者的影响不言而喻。

天价鞋垫是正基、负离子卫生巾和......遍布大街小巷的特许经营消防治疗店泉健的发展史看似是一部生不息的绚丽史,却是一部基于无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血腥侵略史。

全健的掌门人舒玉辉把自己描绘成一个“挂锅助天下”的民间医生,而全健的成功,也得益于他收集了600多份中医“秘方”。 全健的噱头看似不可思议,却奇迹般地发展起来:据直销行业杂志《知识经济:中国直销》测算,全健2013-2017年的销售业绩分别为:50亿元、135亿元、190亿元、192亿元、176亿元。 看似金光熠熠,实则内里一无所有的全健,其增长速度同样令人瞠目结舌。

2018年12月25日,网名“丁香医生”发布文章《百亿养生帝国泉健,以及阴影下的中国家庭》,质疑泉健的火疗、鞋垫、草药清液等产品。 文章发表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12月27日,天津市委、市**责成市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武清区等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网名关注的诸多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12月28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其涉嫌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19年1月1日,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为由,对泉健天然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案侦查。

2019年1月13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6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全健天然药物科技发展***舒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综上所述,影响非常大的泉健公司保健品销售额达到近200亿,虽然发生了严重的患者死亡事件,但没有因诈骗被查处抓获。 显然,这证明该国最高执法机构并不认为虚假宣传是欺诈行为。 即便在全健事件引发的全国整治保健品市场的统一执法活动中,保健品销售过程中的虚假广告也没有延伸到诈骗罪。

由此可见,将本案定为欺诈罪,与最高执法机关的理解相悖,必定会得到最高执法机关的纠正。

而且,可以看出,将虚假宣传定性为诈骗是违背法治潮流的,这种大喜大开、违反法治、侵犯人权的行为,已经被最高执法机关抛弃,淹没在法治进程的浪潮中。

在此,辩护人希望英泽区法院能够展现出山西省最高执法水平,不知违法,不违背法治,不知会犯错案,最终抹黑山西,抹黑法院,制造大错案。

为避免本案的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辩护人强烈要求法院广大征求专家学者、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防止出现无法弥补的严重错误。

请仔细考虑上述内容。

后卫:刘云飞

2019 年 1 月。

后记:本案中,英泽区法院应为山西省法治水平最高的法院。 然而,此案并没有得到高水平的法治待遇。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在主审法官的支持下,使庭审变得异常紧张,就连作为辩护人的我都感到喘不过气来。 而检察官在审讯时用了威胁的语气,把自己比作法官,说如果他什么都不做,被告就会受到惩罚。 更不用说被告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律师也很难完全为自己辩护。 而这种提问方式是法律不允许的。 我也在法庭上对此提出了质疑。

但令我遗憾的是,这个案子的被告人有十几位,而且很多都聘请了律师,但这些律师是我见过最让我失望的律师,并不是说我对同行不满意,因为经常遇到我敬佩的辩护人,而辩护人很多。 但这一次让我非常失望。 当你遇到一个你钦佩和欣赏的律师时,你不会觉得自己孤单,你会觉得你会有帮手。 这在防守上会更强大一些。

但本案并非如此,其他律师,其中许多人还年轻有活力,一致选择认罪。 如果当事人认罪,律师不认罪,这也是一种辩护策略。 但问题是当事人认罪,律师也认罪。 但就问题而言,这显然是将虚假宣传的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的案例。

年轻律师没有法律敏感性,没有辩护意识,这显然令人失望。 当你觉得律师好的时候,作为律师你也会觉得很酸。 但是当你遇到一些事情,即使不是你的事,而是当事人的事,而你只想完成辩护的义务,那么你还是希望遇到一个能和你一起工作的人,一个比你水平更高的人,因为这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 这样你的愿望就可以实现了。寻找太原律师

在这里也可以发现,决定刑事案件的权力似乎掌握在警察手中。 当警方认定为犯罪时,检察院和法院似乎不愿意做出改变。 当然,在法律设置和制度设置上,检察院监督治安,法院监督检察院。 但现实情况是,警察的决定比检察院和法院更有权威。 公安机关立案时,检察院和法院会尽力维持,只有少数案件才会发生变化。 正常情况应该是检察院和法院对治安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国家依法治国。

例如,本案中,如果能够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时应向公安机关说明,这是一起虚假宣传案件,不能认定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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