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法官的责任与他人的生活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01

[编者注]。

先天性精神缺陷的李思强因携带逃犯身份证被逮捕并服刑九年。 他的家人说,李思强从未去过案发地广东汕头,所以他连续上诉了八年,最后等到广东省高院开始再审判决。 看完后,我也很感动,**新京报记者写道“宣布再审开始! “智障男子因携带逃犯身份证被判入狱9年”案件的起起落落“,并加了一条短评:”*推动了冤案重审,谢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顾舆论决定纠正错误,值得称赞。 不受制约的权力,不公正的正义,每个人都会受苦! ”。

我刚刚读了韩旭的文章《法官的责任与他人的生活》,我深有同感。 韩旭在文中感叹:【一个无辜的人被投入监狱服刑9年,怎么能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如果公安机关、检察官、法官在发现“可疑点”后,有认真负责的办案人员,履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义务,是否能够避免冤案的发生? 】

他常常在想:【法官是不是办了更多的案件,养成了“有罪推定”的思维? 是不是你处理的案件越多,变得“迟钝”甚至“麻木”? 由于“麻木”,他们轻易放开了案件中的“可疑点”; 因为“麻木”,他们听不进去不同的意见; 由于“麻木”,他们变得冷漠; 由于“麻木”,他们习惯于程式化的工作。 】

作为前司法人员,现在的旁观者确实感受到了司法机关的倒退,常常担心很多司法人员不敢承担责任,对他人的生活已经麻木了。 于是我也把韩旭的文章拿在朋友圈里,加上了如下评论:“司法责任制是徒劳的,现在基本没有冤枉、冤枉的责任,当事人及其家属都在拼命呼冤,哪怕别人知道他被冤枉了, 他们不会帮忙,任由不公正、虚假和不正当的案件发生。 我经常说,在我看来,悲剧在于,即使明知是冤案,也没人愿意踩刹车,任由当事人哭诉冤屈,眼睁睁地看着冤案发生。

[文本]。

治安法官的责任和他人的生活

(原文发表于2024-01-30 by Han Xu

今天,我在微信圈看到一则《新京报》新闻:先天性精神缺陷的李思强因为携带逃犯身份证被捕并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 他的家人说,李思强从未去过案发地广东汕头,所以他连续上诉了八年,最后等到广东省高院开始再审判决。

一方面,它赞扬广东高院敢于纠正错误,启动再审; 另一方面,我也为李思强的大哥李奎兴,在本案中被冤枉定罪,为这样一个容易核实的案件奔走,申请再审8年才得以开庭再审,也感到惋惜。

一起不该发生的冤案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公察院、检察院、法律三个机关最终以“合法”的名义,以抢劫罪判处一名无辜者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李思强还没来得及平反的那一天,甚至还没来得及再审的那一天就去世了。然而在他去世之前,他在监狱服刑九年

这是一场人类悲剧,也促使我思考这起冤案是怎么发生的? 裁判官的职业道德是什么,他们如何遵守? 本案绝不能用“办案人员工作不认真”这句话来掩饰。 这让我想起了一句古老的格言“裁判官处理的不是单一的案件,而是无数人的生命。 ”正是因为这是别人的生命,法官的工作绝不能粗心大意。 法官要有“如履薄冰”的敬畏之心,敬畏法律,敬畏当事人。 遗憾的是,如果案件各个阶段的办案人员有一点责任感,或者对当事人的责任感,案件就不会发生。 如果将身份证与自己的身份证比对后发现不一致,可以做一些调查工作,比如询问同案被告,或者对真正的劫匪刘希文的家人和村民有所了解,或者要求他们指认李思强的**,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这些都不难,也不复杂

预计李思强被捕后,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因为报道中提到“因为2003年,他在广东汕头被发现'抢劫'时,他的弟弟当时在老家,村里人人都能证明。 “2009年11月,为了核实'刘希文'的真实身份,汕头**赶到安徽省立新市找到李思强的母亲,让她辨认在狱服刑的犯人是否是李思强。 由此,您可以判断当地**在李思强被拘留和逮捕后没有履行通知家属的义务。这带来了一系列的事情“次生灾害”。例如,被起诉的李思强的家人失去了聘请律师辩护的机会。目前尚不清楚法院在审判时是否为李思强指定了一名辩护人,该辩护人是具有有限刑事责任能力的弱智人士。 即使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也不如家属聘请的律师有效。 试想一下,如果是委托辩护的律师,他会因为“受人委托,忠于他人”而尽职尽责地进行辩护,例如,他会提交一份“不在场证明”证明,证明李思强在2003年案发时还在安徽省老家,从未去过汕头, 广东。这也促使我思考我们的法庭审判是否“按形式”,在发现和纠正错误方面“失败”? 不知道这样的审判离“审判中心主义”还有多远? 这也促使我认识到辩护权的重要性。例如,当事人、辩护人提出有利于辩方的证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调查有关人证、物证而轻率驳回的,办案人员是否应追究渎职责任? 不要等到冤案发生后才追究责任,诉讼过程中应该有问责机制。 否则,我们怎么能保证司法人员严格执法、伸张正义、尊重法律?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但司法官员这样办案,不仅是对被起诉的“人民”的合法权益漠不关心,而且是玩忽职守。一个无辜的人被投入监狱服刑9年,怎么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如果公安机关、检察官、法官在发现“可疑点”后,有认真负责的办案人员,履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义务,是否能够避免冤案的发生?

我常常在想:法官在处理更多案件时,会不会养成“有罪推定”的思维? 是不是你处理的案件越多,变得“迟钝”甚至“麻木”? 由于“麻木”,他们轻易放开了案件中的“可疑点”; 因为“麻木”,他们听不进去不同的意见; 由于“麻木”,他们变得冷漠; 由于“麻木”,他们习惯于程式化的工作。 “无罪疑问”和“怀疑对被告人有利”是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正确含义。 刑事定罪的举证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不过,身份证上的**明显和李思强不一样,这难道不是“可疑”吗? 是时候让我们反思一下,法官是否真的“无罪”了? 是否遵守法定举证标准? 如果认定本案为“事实错误”错误案件,办案人员至少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如果不是“故意”,也应该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如果对本案办案人员不追究责任,不足以警告司法人员,提高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审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违法审判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规定: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严重过失、玩忽职守或者不当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重大错误或者案件处理不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应追究办案人员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让被冤枉的李思强得到安慰,给人民一个交代,也能够有效防止司法不公的发生。 因此,仅靠再审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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