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主要医务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卫生管理规范和常规,未采取适当措施和治疗水平或者采取不当措施,对治疗持消极态度的不健康行为; 拖延机会,告知患者错误,误诊漏诊,进行欺诈和错误干预,导致对患者的智力和身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治疗时间导致疾病加重或死亡造成额外的生命财产损失。
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
1.医务人员的过失,包括过失和技术过失。 前者构成责任事故,后者构成技术事故。 通俗地说,前者没有做本该做的事,比如值班医生在病人身体不适时没有去看病人,病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病情恶化,对事故造成损害; 后者是技术错误,例如在阑尾炎手术中小肠意外骨折的事故。
2.患者受损。 如果医务人员的疏忽没有导致最终损害,而只是造成患者病情的暂时延误、暂时恶化、疼痛和财产损失,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3.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医务人员的疏忽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构成医疗事故,包括间接因果关系,如甲状腺手术切除甲状旁腺,后者如肠梗阻未及时治疗小肠坏死,以及患者因长期住院使用广谱抗生素而导致长期肺部感染死亡。 但是,当疏忽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时,不构成医疗事故,例如,当糖尿病患者要输注生理盐水时,没有胰岛素的葡萄糖液导致血糖升高,但患者最终死于冠心病和心力衰竭,尽管医务人员疏忽大意, 但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的程度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
2.对医疗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足以判处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停止执业活动,期限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赔偿或者其他民事责任纠纷,医生与患者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