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坤观点 《三年行动计划》发布,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布局(上)。

小夏 教育 更新 2024-02-03

作者: 韩坤律师事务所, 夏燕 |方解石斜坡 |吴康.

数据是继劳动力、土地、资本和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 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建立数据产权,实现数据的合规流通,释放数据元素的价值,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022年12月2日,中共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体系更好地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二十篇数据文章”。建议建立保护权益并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建立市场内外结合的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交易体系,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体系,建立安全、 可控、灵活、普惠的数据要素治理体系。

自一年多前“数据20条”出台以来,国家和地方各级及相关行业协会相继出台数据分类分级、数据产权登记、数据资产评估、数据资产“入表”等政策,实施顶层设计,各类数据交易所在现场交易方面进一步创新。

2023年12月31日,国家数据局会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三年行动计划”)。该文件是国家数据局成立以来发布的第一份纲领性文件,也是落实“20条数据条”的重要举措。

《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按照“有基础、有场景、有需求”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提前选定12个典型行业和领域,推动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使数据流通系统有具体的落地场景; 到2026年底,规划打造300多个示范性强、知名度高、驱动力广的典型数据流通应用场景; 此外,提出资本市场政策导向,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数据产业,支持数据厂商上市融资。

本文将回顾“20条数据条”颁布后出台的数据要素重要政策,介绍数据产权的民法依据与结构分离、数据资产的确认、数据资产的评估、数据资产的“入表”等政策和热点问题。 数据资产合规交易,以及《三年行动计划》。

1.“20条数据文章”之后的立法政策审查。

根据时间线,我们整理了20条数据条款颁布后关于数据产权的一些重要规定,具体如下:

2、顶层设计协调机构:国家数据局

为统筹规划,统筹推进数据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加强数据管理,促进数据资源整合共享,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和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国家数据局于2023年成立,由国家管理。 以下是国家数据局成立的里程碑:

2023年1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首次提出成立国家数据局的构想; 2023年2月27日,中国共产党正式发布《数字中国建设总体布局方案》,明确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是支撑数字中国发展的两大基础,并提出了多项举措,包括建设国家数据管理体系、 为国家数据局的成立奠定基础;2023年10月25日,国家数据局正式成立。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情报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可以看出,国家数据局将承担数据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和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统筹规划的重要职能。 此外,在此之前,很多地方也已经建立了数据中心,这将成为帮助当地数据元素市场快速发展的“毛细血管”,并起到地方协调的作用。

3. 民法下数据资产保护的依据

(1)《民法典》:数据权被列为法定民事权利,但未分类和详细规定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是正确的数据有保护网络虚拟资产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民法典》中没有其他关于数据的规定,在国家法律层面也没有关于数据产权的单独立法,但《民法典》第127条在民基本法层面为今后制定单独的数据保护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公民权利在数据中的内涵和外延,但将《民法典》第127条放在“公民权利”一章中,表明数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应受到《民法典》的保护,侵犯数据权利也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侵权行为, 权利人有权获得救济。

目前,学术界和实践界对数据权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代表性观点有:数据权益是各种权益的集合,包括财产因素、人格因素、知识产权等,是多重民事权利的集合; 企业将数据加工成数据产品时,属于具有特殊特征的无形资产,不宜简单地归类为某一属性类型。这也是《民法典》第127条单独规定数据保护条款,不保护财产权或知识产权下数据的重要原因。 [1]

(2)司法实践:对数据民事权利的种类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

由于《民法典》尚未对数据权利进行明确的分类,因此目前的司法判例尚未确定数据权利的具体权利属性。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数据公民权利类型的识别较为典型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或被普遍认定为民事权益的合法权益等。

知识产权、在线虚拟财产

杭州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侵犯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

NFT数字作品作为数字收藏的一种形式,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具有财产权益属性。 同时,与民间主体对有形物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不同,NFT数字作品的“占有”更多地体现在“所有者”身份的表述上,其“支配”也需要依靠交易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 ”

NFT数字作品的“所有权”不应理解为民法上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而应理解为数字作品交换形式上的所有权,即从形式上看,NFT数字作品交易的后果是数字作品的“持有人”发生了变化, 并据此,基于NFT数字作品的产权权益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转移。”

网络用户'xx'铸造的案例中涉及的NFT的数字作品在公共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以便公众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是信息网络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传播的行为, 并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约束。”

本案中,由于用户以称为NFT的加密数据集的形式记录了数字艺术品,二审法院认为,仅指向NFT的NFT数字作品具有虚拟性、稀缺性、可交换性、一次性和排他性等特征,具有网络财产属性,应当受《民法典》保护但二审法院也认为,数字作品不属于产权项下的权属,应当是占有属性,而不是交易形式的所有权属性;此外,由于NFT数字作品中的数据记录作品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NFT数字作品也应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

涉案XX平台上的全短**,以及用户信息与用户评论相结合形成的数据采集,均由XX公司通过收集、存储、处理、传输等大量投资形成,由此产生的竞争利益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虽然单个短**内容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XX公司对涉案短**享有竞争法规定的合法权益。 虽然用户昵称、用户头像等用户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但涉案19,000多名用户的个人信息是XX公司在征得用户同意后收集使用的,因此XX公司有权使用本案涉及的个人信息。 ”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无论企业数据是否涉及第三方的著作权和个人信息,其由企业通过收集、储存、加工、传输等大量投资形成,具有竞争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此外,公司还有权使用其合法授权收集和使用的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社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原则,经以下人员同意,使用其他经营者收集的数据的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且具有商业价值,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认定。经营者经用户同意合法、适当地使用其他经营者控制的数据,且没有证据证明使用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控制数据的经营者主张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款第4项,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试图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明确商业数据保护,但在2022年3月17日发布的正式版中并未予保留。

公民权益

王诉某科技公司与某信息服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数据作为信息记录存在于人体之外,并具有各种形式的物理存储和传播介质,具有客观性,可以成为公民权利的对象,用户有权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对数据集进行电子邮件处理。 “但是,这种权利或利益不一定是原告主张的”所有权”。 “在原告的诉讼请求标的物客观上已经消失,具体内容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不宜确定原告在电子邮件中的权利或利益的性质,特别是'所有权'。 ”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权利客体已经消失,不宜确定数据的权利类型,但一般认定原告对原告的电子邮件数据享有民事权益。

可以看出,在缺乏对数据产权的单独立法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主要基于现行《民法典》下的知识产权、网络虚拟产权或一般民事权益来保护数据产权,并认定其具有产权属性。 此外,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的,依侵权法的规定予以保护,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单独法律予以保护。

四、数据产权结构分离制度

数据要素流通的前提是需要确定数据权利的主体,即数据权利得到确认。 为解决这一问题,第二十条创新性地提出探索数据产权的结构分离制度。

(1)财产权的归属

具体而言,“数据20”首先区分了数据处理者的所有权和受益权与数据处理者在数据独立控制中的权益,实现了从单一所有权到复合产权的突破。 具体而言,《数据》第20条第七条要求“充分保护数据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于知情同意或法律理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确保数据使用者享有其获取或复制、转让的数据的权益”; 此外,对于个人信息数据,“探索委托方代表个人利益的机制,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使用”。 以上两个方面都体现了对数据使用者自然权利的保护。

关于数据处理者的权益,第二十条提出“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对持有的数据进行独立控制的权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原始数据; 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促进数据使用价值的再利用和充分利用,促进数据使用权的交换和市场化流通“,从而更好地为数据权益创造价值。[2]

在此基础上,第二十条提出“根据数据生成和数据生成的特点,界定所有参与方在数据生产、流转、使用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利”,进而“建立数据资源所有权、数据处理使用权、数据产品运营权的产权运行机制”, 这为解决复杂的数据权利确认问题提供了一个潜在的框架。其中,数据持有的核心是“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依照法律法规对所持有数据进行独立控制的权利和利益”;对于数据处理和使用权,“在保护公共利益、数据安全、数据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予以承认和保护”。使用数据处理的权利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贡献,例如数据收集和处理充分保护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对于数据产品的运营权,重点是“保护”。通过加工、分析等方式形成的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规范数据处理者许可他人使用数据或数据衍生物的权利,依法依规规定。

(2)基于数据**和数据生成特征的分类分级

(3)根据数据的重要性进行分类分级,无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或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法》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监管的基本思路,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一旦被篡改对公共利益或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程度,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 销毁、泄露或非法获取、使用。行使数据处理和使用权,也是在保护公共利益、数据安全、数据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的。 2023年,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发布了行业数据分类分级的政策指引,如:

五、数据权利确认方法

数据的获取和使用难以物理隔离,需要依靠确认数据权益等法律手段,否则难以保护相关主体的数据权益。 [3]在《数据二十条》确定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处理使用权、数据产品运营权分离的产权运行机制后,监管和行业层面积极探讨2023年如何确认权利。

(1)数据产权的登记和确认

2023年,很多地方将出台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比较典型的是将数据产权登记定义为知识产权登记和建立新型数据产权登记两种方式

浙江省、贵州省、北京市和深圳市都曾探索过数据产权登记,但数据产权登记的具体细节不同。

(二)数据确权技术创新

多家数据交易所也探讨了2023年数据确权的技术方法。 例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已获得国家OID注册中心正式授权,成为全国首个注册数据元素的OID行业节点,并引入OID(Object Identifier)识别系统。 [4] 上海数据交易所和数据流转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启动了国内首条数据交易链的建设,利用开源区块链底链技术、智能合约开发技术等技术,解决数据产品流转权属认定难题。 [5]

6. 数据资产评估

数据资产评估有助于合理衡量数据价值,促进数据要素市场规模发展,2023年数据评估规则将细化。

在财政部的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23年9月8日发布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数据评估指导意见它将于 2023 年 10 月 1 日生效。 《数据评估指导意见》阐述了开展影响数据资产价值的数据资产评估服务时需要注意的因素、确定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方式和披露要求。 《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数据资产评估提供了实务指导,可以更好地规范和促进数据资产评估的实施。

2023年11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征求地方标准《数据交易第四部分:数据资产评估规范》意见的通知,上海拟制定《数据交易第四部分:数据资产评估规范》,征求公众意见。

7. 数据资产包含在表中

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数据资源能否作为企业资产确认,哪些资产可以确认计量,如何披露相关信息等相关会计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一)《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快2023年第11号)。暂行规定它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标志着数据输入表中的关键一步。

《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是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并有望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 但因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不确认为资产的。

二是数据资源核算处理的适用标准。 根据“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和“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并用于最终目的的数据资源”两种情景,明确了适用于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标准。

三是上市和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在财务报表中增加分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数据资源有关的会计信息。

(2)将数据资产输入表中等做法

在实践层面,地方数据交易所已开始提供数据资产录入服务。 深圳数据交易所于2023年12月10日公告,其建立的深圳杭州数据元素服务工作站已开发出“一站式企业数据资产录入平台”,并已完成首例案例,其中客户已完成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的所有前期准备工作,在《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后, 数据资产可以正式录入表中并公开。[6] 在天津,一些地方国有企业已经完成了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7]

8. 数据资产交易

(1)法律依据

在“数据20条”的指导下,四川省、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苏州市、厦门市等省市将于2023年开始实施自己的数据法规,数据法规均明确要求推进数据交易市场建设,对数据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 继2021年颁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后,深圳市于2023年2月21日进一步出台《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率先要求数据交易所公司开展跨境数据交易业务和数据资产**对接资本市场业务,引领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8]

为加强对数据产权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4月18日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强调将严惩“数据黑企”和“行业幽灵”,以及批量泄露、 依法交易个人信息和“暗网”交易,并提出对数据交易、数据服务等新型案件涉及的数据权属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切实保护权利人在数据收集、使用、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有序发展。

(2)市场体系

中国的数据流通交易仍以场外交易为主,但场内交易正在加速。 [9] 2023 年,数据交易所正在积极探索其商业模式。 例如,2023年5月,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计算资源产品将在深圳数据交易所的数据交易平台上线,深圳数据交易所汽车区的数据产品也将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上市,开启了“深贵互联互通”的合作模式。 2023年12月,深圳数据交易所设立数据资产专区,汇聚在数据治理、质量评估、可信流转、数据合规、价值评估等方面具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服务商,为企业数据资源变现提供工具和服务。

2023年,数字商业生态将继续完善。 完善数字商业生态,有利于构建更加繁荣的数据交易市场。 2023年6月,上海数据交易所官网正式上线“数字商家生态”服务平台,为认证数字商户提供资质认证、业务赋能、培训支持、市场支持等服务,助力数字商户拓展业务,拓展市场。 [10] 2023年7月,近50家数据交易机构、研究机构、数据厂商、数据交易中介机构共同起草并发布了《数据经纪从业者评价规范》团体标准,旨在培养能够为数据元素市场提供数据元素指导和数据产品及服务进入交易的专业人才,形成更健康的发展生态。 [11]

9、数据元素市场加速发展前景:

三年行动计划

《三年行动计划》提出了2024-2026年数据要素市场的总体目标,涉及数据流通的12个典型行业的重点行动计划,以及《三年行动计划》的具体强化扶持政策。

(一) 总体目标

到2026年底,打造300多个示范性强、知名度高、驱动力广的典型应用场景; 出现了一些数据元素应用的示范领域,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增长潜力好的数据厂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商,形成较为完整的数据产业生态,显著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数据行业年均增长率超过20%; 场内与场外交易协调发展,数据交易规模翻番; 推动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新业态,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 (二)12个典型行业数据流通重点行动计划

(三)强化保障保障支持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也是发布三年规划的机构之一,数据提供者上市融资配套规定对数据要素市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积极信号。

10. 结论

过去一年,国家数据局成立,出台了一系列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政策,数据要素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 2024年新年伊始,《三年行动计划》正式发布,我们预计未来几年,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将进一步加快,针对数据要素市场实施更具体的发展措施,涌现出更多试点产业和区域创新, 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价值将更加凸显。

注释。 [1]《数据的民法保护》,王黎明,《数字法治》,2023年第1期。

[2]《论数据产权制度的分层“三三制”数据权属确认法》,沈维星,《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

[3]王立民,“如何确认数据权利”,《法律研究》,2023年第4期。

[4]“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获准成为国内首个数据元素注册OID行业节点”,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1月8日。

[5]“中国首条数据交易链建设在上海启动”,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1月8日。

[6]《深圳数据交易所杭州数据元素服务工作站完成首例基于“一站式企业数据资产录入平台”的案例,最后访问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7]“天津第一单! 临港控股率先实现数据资产“变现”,加速形成新品质生产力“,最后访问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8]《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1月8日。

[9]“去年中国数据交易所总交易量达到40亿,数据交易仍以场外交易为主”,最后访问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10] “赋能数字经济发展! 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字商业生态服务平台上线,最后接入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11]“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参与制定2023年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上发布的《数据经纪从业者评价规范》团体标准,最后访问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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