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杨占伟,通讯员刘跃。
李和唐被介绍给对方,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 李某向唐某赠送了12万元现金,并购买了珠宝。 双方已婚并同居,无需登记结婚。 之后,李某分3次将共计6000元转入唐某的微信工资。 2023年6月,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大争执,唐某离开住所,明确表示不能再和李某同居。 多次沟通不果后,李某向信阳市平桥区法院起诉唐某,要求责令唐某返还彩礼、**饰品等。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为缔结婚姻向被告唐某支付了12万元及**首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款款和礼品可以认定为彩礼。 一男一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退还已支付的彩礼,但不能忽视同居的事实,不能仅仅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退还全部彩礼,不利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按照惯例向唐某支付了赠与金和**首饰,应视为有条件赠与,而现在李某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人继续保留彩礼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李某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应得到部分支持。 近日,该案调解成功。 唐某在诉讼前已向李某返还2万元,并在法庭上向李某退还了5万元人民币和**首饰的一次性礼物。
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了恋爱期间彩礼与一般送礼的区别:彩礼的支付一般是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在确定某项彩礼是否为彩礼时,可以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实来确定。 同时,《规定》还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视为彩礼的财产,包括:一方在节日或生日等特殊纪念点赠送的礼物和价值不高的礼物,以及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而进行的日常消费支出。 此类财产或支出,金额不大,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解除婚约或离婚时不得归还。
该条款还提出了返还彩礼的问题,如果原告与被告未登记结婚但已经同居,被告应将彩礼返还给原告。 但是,我们生活在一起的事实不应被忽视。 同居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支付彩礼的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它会对女性的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有过怀孕经历或生过孩子的女性。 如果仅仅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全部返还彩礼,则违背了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应根据彩礼的实际用途和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同居情况、怀孕情况等事实,以及双方的过错来确定。 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