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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确立居住权的法律前提条件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丧失了基本的生活能力或者遇到了无法克服的重大困难。 对于具有基本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其居留权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基本:
赵先生和李女士育有一女赵A,赵A于2019年与季先生结婚,婚后不久,赵A生下了一个女儿,取名小赵。 但好景不长,赵A和季先生的婚姻并没有因为女儿小赵的出生而变得更好,而是因为父母在孩子抚养费和教育问题上的矛盾愈演愈烈,最终赵A和季先生在2021年解除了婚姻关系。 解除婚姻关系后,由于赵A与季先生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赵A同意将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的产权转让给季先生,因此赵A在离婚后失去了基本居住地。 无奈之下,赵A与父母赵先生、李女士协商,最终搬进了父母家与他同住。 起初,赵先生和李女士与女儿赵A和孙女小赵和睦相处,这个不同的四口之家互相照顾,互相扶持,一起上演了一幕家人相爱的美丽戏份。 然而,生活不会一帆风顺,虽然赵A离婚后有父母和家人的照顾,但他一直过着混乱的生活,这并不令人兴奋。 赵A在2022年辞职,同时,在此期间,因为承受不住狐狸朋友和狗朋友**的冲击,赵A逐渐沉迷于赌博。 赵A辞职后失去了工作生活,逐渐不再承担抚养和教育小赵的义务,同时,由于嗜赌后日夜生活的颠倒,赵A的生活和休息与赵先生和李女士严重不符, 双方的矛盾也越来越激烈。最终,父母赵先生和李女士主动要求女儿赵A搬出家门,与她独立生活,而女儿赵A则反驳说,她有权住在房子里,她的父母赵先生和李女士无权将她赶出家门。 双方争吵不休,最终诉诸法院。
经调解,法院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儿赵A同日搬出父母赵先生和李女士的房子,赵A在外面租了房子,赵先生和李女士每月补贴赵A1000元。
律师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赵某是否如其主张的那样,有权居住在其父母赵某、李某共同拥有的房屋中。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居住权的法律制度,也明确了其适用的基本前提,即同居且生活困难明显或者丧失基本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主张居住权。 具体而言,本案中,其女儿赵A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基本的生活能力和劳动技能,自愿辞职是个人意志的决定,与她是否具有基本生活能力没有法律关系,同时, 她自己也深深地卷入了赌博的恶习,这也是因为她自己的自愿选择与她是否有行动能力没有根本关系。 因此,本案中,赵某不符合要求设立居住地的法定前提条件,赵某、李某作为父母有权拒绝其女儿赵某的不当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