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闽侯县的张某因为帮邻居卖了一些蔬菜到菜市场赚了14元,没想到这些蔬菜竟然超标了农药残留标准,于是被罚款5万元。 因为迟交罚款,他又被罚款5万元,甚至被控告到法院要求执行。 帮邻居卖菜要被罚款10万元! 在这种看似不可思议的案例中,张某为什么要帮助邻居卖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 为什么罚款的金额比利润高得多? 法院会怎么做?
帮助邻居卖菜 农药残留过多将面临高额罚款。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空亮:当时,行政强制处罚通知书上有两个字引起了我的极大关注,一个是14元的利润,一个是10万元的行政罚款,形成了非常鲜明的对比。
14元和10万元的巨大差距,让评委觉得有些奇怪,隐藏的秘密是什么? 发生了什么事? 原来,事发当天,张某正像往常一样准备在镇上的批发市场打工,路过邻居王姐家的菜地时,看到了刚熟的芹菜。 王姐对张姐说,要不要带点芹菜去批发市场?
张人:我们村农贸市场卖不出去的(芹菜)太多了,我就把她的芹菜拿到(镇上)市场去卖了。
于是,张花了1225元接过了王姐的70斤芹菜,然后来到一家蔬菜批发公司1点95元的**把所有的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公司,也就是说,它卖了1365元,转手赚了14元。 当天,几百里外的一家便利超市从蔬菜批发公司购买了一批水果和蔬菜,其中就包括张某卖给该公司的芹菜。 次日,超市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对该批芹菜进行抽样,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该批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空亮: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了相应的调查和举证程序,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张某方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中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可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品;非法生产、交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物价值超过1万元的,处货物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本规定所列违法情形第一款,是生产经营含有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根据这一规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张某的货物价值低于1万元,应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然后根据张某的具体情况,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改正,并给予他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14元,并处罚金5万元。
顺便想赚点小钱,没想到要交一大笔罚金,这让张某难以接受。
张党:当时我接受这个惩罚的时候,我觉得这个惩罚太大了。 35公斤芹菜才100多块钱,而我的利润只有14块钱,我觉得这个惩罚太严厉了。
不知所措的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 由于张先生未在期限内缴纳罚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加收罚款5万元,即共计罚款10万元。
未按时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原来5万元的罚款,张某本来就已经亏本了,多加的5万元让他心慌意乱。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民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空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张某没有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对向法院提出的申请进行非诉讼或者行政强制审查。
张某告诉法官,他之所以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是因为他不懂法律,不懂这样的法律程序,确实很难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款。
福州市民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空亮:张总觉得自己拿了70斤蔬菜顺便卖了,被罚款10万元。 他说他知道自己错了,但罚款太高了,他负担不起。
据法官介绍,市场监管局认为,虽然对张某的处罚很高,但也合法合规,不存在过错。
福州市民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孔亮:行政机关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涉案金额低于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按最低起点(罚)点处罚并无错。
听了双方的陈述,看来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应该如何解决才更有道理呢?
法院经过严格审查,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报告,张某销售的那批芹菜不符合毒死蜱项目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未要求并保留供应商的食用农产品身份证明、名称、地址、采购凭证; 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违规事实清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孔亮:食品安全是底线,但行政法中惩罚过重的原则也必须遵循。 过度处罚的相称性原则也要从案件的性质、价值、情节等方面统一、全面地分析。
法院认为,从违法所得的角度来看,张某的违法所得非常小。
同时,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张某不知悉买卖的芹菜不合格,没有故意**农药残留超标的芹菜。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空亮:他还利用平时打工的机会,把70斤芹菜拿到市场上去卖。 就主观恶意而言,还不错。
此外,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的分析,张某是第一次卖芹菜,不是专业蔬菜摊贩,是第一次违法,其行为客观上与专业市场经营者的行为不同。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空亮:那天路过邻居的菜地,带了一串蔬菜去批发市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不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孔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不符合案件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处罚相称原则。
最终,法院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处罚相称原则,相应的处罚还应与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恶意、支付金额等相匹配,因此法院没有强制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请求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张某无法支付罚款。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这起案件看似只是一起简单的行政案件,但此案背后却反映出很多问题,而一个案件引发的思考才是更重要的价值,而张某也因为这件事受到了教育,这应该比他支付巨额罚款更有意义。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空亮:作出的行政处罚,首先要说服当事人,让当事人觉得处罚是自己的罪,应该接受惩罚,想办法改正,同时,也可以教育更多的人,以后这种事情是不能做的, 而且还可以让更多的当事人在心理上产生接纳感,这就是行政处罚的目的。只有站在理性、理性、法律合一的角度来看待案件,才能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全体人民发自内心地认同执法和正义。
专家解读:如何看待“小罚和重罚”。
其实,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这类案件也被称为“小罚重罚”。 那么,为什么会有小罚和重罚的问题呢? 为什么这样的案件会引起如此多的公众关注?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它,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红:从表面上看,从市场监管局的角度来看,这起案件似乎无可指责,确实存在这样的违法行为,在适用法律时,选择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最低罚款为5万元。但是,为什么与公众的简单感严重偏离呢?
为什么处罚太多? 赵红教授认为,一是执法机关没有充分适用法律,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要知道,在行政处罚领域,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其实适用的处罚规范不仅仅是具体领域的处罚规范,还有作为处罚的一般法律,或者说作为处罚一般原则的行政处罚法。
赵红教授认为,《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律,对行政处罚原则的规定很多,对于具体领域的行政执法,不仅要考虑具体领域的专门法,还要考虑《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性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红:明确规定,第一,第一次违法可以处罚,即当事人第一次违法,行政机关不能处罚。 究其原因,行政法规范其实是十分复杂多样的,很多时候当事人其实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惩罚他,实际上就违反了责任原则。
赵红教授还补充道,当然,这里初犯的条件也是有限的,那就是危害后果轻微,及时纠正。
此外,赵红教授认为,食品安全法很难规定每一个具体情况,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法律背后的含义,而不是机械执法。 否则,高额的处罚可能会进一步引发“逐利执法”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红:所谓逐利执法,就是在食品安全领域,其实很容易发现违法案件,处罚金额很高,比如超出经营范围销售豆腐脑,处罚幅度很大; 如果射黄瓜,将被罚款5000元......此类案件绝对不仅仅是执行阶段的问题,而是实际上反映了整个立法背后可能存在立法选择漏洞的问题。
不过,赵红教授也解释,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在实践中准确适用多法确实困难。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执法人员)面对的此类案件很多,如果要求他们筛选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是否是第一次违法,都会影响执法效率, 许多执法人员不愿意做这样的核查工作。
赵红教授介绍,在这样的案件中,即使执法人员想适用不处罚的规定,也有来自另一个角度的压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很多执法人员面临的压力是,虽然有些情况在应该依法惩处的案件中可以免责,但如果执法人员真的不处罚,在很多地方,执法人员会被追究责任, 这将被视为导致国家收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它应该受到惩罚,那么为什么不惩罚它呢? 执法人员也将面临这样的压力。
这些存在的问题也是需要解决的方向。 如何解决小额和重额罚款问题,赵红教授认为,首先是立法上更加精细化,区分不同情况,对一线执法人员给予更明确的指导。
比如,2023年11月,广州市发布了全国首份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民营企业名单,并印发了《民营企业首批违法违规免责名单(第一批)》,列举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常执法过程中不能处罚的轻微情节, 市场监管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施行。 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惩教并济,轻微违法及时纠正,无不良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劝诫、引导等教育方式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进行改正。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惩戒当事人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教育当事人责令改正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
然后,从执法层面来看,赵红教授认为,执法人员应该具备系统运用法律的链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红:不能说在执行法律时,只适用于这一领域的特别法,但我没有看到一般法,也没有看到当事人可以免除一般法规定的责任的情形, 这实际上会导致僵化执法的问题,即根本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有主观过错,不考虑刑罚是否等同于刑罚,刑罚是否等同于普通人认知的水平。它也不考虑有关人员是否事先知道他或她的非法行为。
他通过转卖芹菜赚了14块钱,却被罚款10万元,司法机关最终裁定不予执行,让这起“小额罚重罚”案得以及时纠正。 而这一事件给执法者、司法机关和公众带来的思想还没有结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当一个案件的刑罚与公众的普遍思想和感受存在巨大裂痕时,100%是小而重的惩罚,没有必要在法律上精准论证,所以我们常说法律是人的本性。 卖了14块钱,最后被罚款5万元,期满没办法交罚款,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这绝对超出了大家应该受到的惩罚比例和行为的违法程度。 我不认为你需要学习法律才能知道这超出了法律惩罚的程度,它实际上是公众朴素和法律意识的体现。
央视记者张立斌、习丹妮、常阳、顾思静)。
*: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