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25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社区、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 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地区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推动新型经济组织和新型社会组织中工会组织的建设。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可以独立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委员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一名组织委员或者工会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基层工会委员会有10名以上女委员,有女工作人员,女职员不足10人。
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基层工会组织符合《民法典》规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26条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根据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工会会员的建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人数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代表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基层工会委员会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更换或者罢免当选的工会委员会代表或者委员。
(五)讨论和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基层工会委员会、基金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任期届满时,应按计划召开会议进行大选。 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为常任代表,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27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应当经会员或其代表充分审议协商产生;主席、副主席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费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28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公司内实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对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政方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帮助、指导员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履行劳动合同,代表员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其执行。
4)组织员工开展劳动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技能培训、技术创新与技术合作等活动,培养工匠和高技能人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模和先进生产者(工)的选拔、表彰、培训和管理服务工作。
5)加强对员工的政治引导和思想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重视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鼓励和支持员工学习习文化、科技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文化体育活动。推进企业文化和员工文化建设,做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工作。
6)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协助督促行政部门做好工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保险等工作,推动员工福利落实。 要做好职工集体福利工作,改善职工生活,帮助困难职工。 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反对歧视、虐待、破坏和女职工现象。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完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一支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做好会员的培养、接纳、教育、会员管理等工作。 加强职工住宅建设。
(九)统筹、管理和善用工会经费,管理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业事业。
第29条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机关工会要从脑力劳动者相对集中的特点出发,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 组织职工做好本单位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为发挥职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分厂、车间(部门)工会委员会。 支、作坊(部)工会委员会由支、作坊(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基层工会委员会和支部、车间(科)工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组组长,积极开展工会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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