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佳坤 毕英.
编辑:史万佳.
Yibang Original]世界是拥挤的,一切都是为了利润。
董宇辉的小作文事件发酵至今,争议仍在继续。 我不想错过激动人心的时刻,我有三个拙劣的意见:
如何在MCN中管理网红的问题是市场上讨论最多的问题,也是老板们最头疼的问题。
但显然,有些问题不应该摆在马前。 企业、MCN、直播机构能否用一个管理模式来理解,首先是一个问题。
每家公司都会有自己的明星员工,他可能是除了老板之外对整个公司贡献最大的人,也是整个公司最耀眼的男孩。 公司希望明星员工能够发挥模范作用,越多越好,也希望明星员工能够留在公司,继续创造价值。 但MCN和直播机构在对待主播和团队时一定要合理没有。
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 虽然企业明星员工的管理与券商的明星员工管理涉及人才的培养、激励和留住,但也存在一些本质的区别。
首先,目标是不同的。 管理明星员工的目标是提高组织的绩效、创新和竞争力。 经纪公司管理名人的目标是提升艺人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商业价值。 这就决定了两种管理方法的侧重点不同。 企业更加注重明星员工的专业能力、团队协作和组织适应能力;另一方面,经纪公司更注重明星的个性、形象和市场反馈。
因此,对于东方选业来说,董宇辉是人力资源的化身,他必须与整个团队及其背后的组织一起制定战略。 从这个角度来看,东方甄选对待董玉辉的方式,就像是培养明星员工一样。
其次,关系不同。 企业与明星员工的关系是基于契约、规则和利益的雇佣关系;经纪公司与名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合作、信任和利益基础上的伙伴关系。 这决定了两者之间管理方法灵活性的差异。 企业通常遵循一定的制度和流程对明星员工进行管理经纪公司对明星的管理通常要根据具体情况和个案制定策略和计划。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艺人与经纪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可以是甲方(艺人)B(代理人),也可以是乙方(艺人)A(代理人)。 前者更能体现艺术家的能动性。 但大多数MCN和直播机构仍然是这个市场上最大的党员。 虽然我们看不到董宇辉的合同,但他很有可能还是乙方。
同样,模型是不同的。 明星员工的企业管理模式是以业绩和潜力为基础的分级管理;经纪公司的明星管理模式是基于项目和市场的定制化管理。 这决定了两者之间管理方法的差异。 明星员工的管理通常要兼顾整体的平衡和协调经纪公司对明星的管理通常考虑到个性化需求和满意度。
董宇辉事件发酵后,于敏红的言论很有意思。 他不仅批评缺乏专业性,还批评CEO没有透露董宇辉的片酬,还表达了对粉丝圈文化的拒绝。 “每块五十板”其实是比较全面的评价,可以理解老板往往是个“水高手”。 董宇辉出乎意料的走红,东方入选的巨大成功,是新东方和俞敏红在教育培训寒冬中的巨大贡献,都值得感恩。 这是企业家与名人员工或名人企业打交道的方式。
从这里可以看出作为一家内容公司,东方甄选仍然在以对待明星员工的方式处理问题。 而董宇辉或许已经有了明星心态。
事实上,在培养名师方面,新东方一直是教育培训行业的武林领军企业。 但毕竟这些名师只是在课堂上面对孩子,而董宇辉和东方选拔要面对的,是把明星当明星一样对待的婆的宠溺,以及动不动就掀起的**暴力。 最后,如何选择的问题,有轨电车的问题再次留给了创业者。
当所有的**焦点都纠缠在董玉辉和CEO龚晓孙的争吵中时,这种行为似乎就要死了,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婆婆们纷纷谴责,于敏红和CEO小孙也批评,就连董宇辉也借此抵制来表达对比赛的不满。
问题是,这真的错了吗?
从董宇辉发文的文字可以看出,有些直播和**文案确实是出手之手。 但董玉辉也强调,这些小作文也有自己的指导。
从这一点上,不难看出,董宇辉的感情之争,根本不是谁是这家公司的部长,谁是聚光灯下的明星,谁是明星背后的推动力。 他们争议的本质是知识产权。
我们都说,东方甄选和董宇辉的直播是知识直播,打破了原来叫嚣单场直播带货的局面。 因此,知识成为这个机构的标签和锚点。
但是,没有办法了解知识生产的过程,SOP可能只有东方甄选自己清楚。 由于直播的放大效应,观众应该认为所有的人才都是董宇辉的才华,所有的出口篇章都来自董宇辉个人的积累和沉淀。
如果不是这场争执,可能没人知道,但事实证明,一些文案其实出自手。
那么,问题来了,这样一个由董宇辉的手和嘴巴形成的内容,知识产权应该属于谁呢?
首先,它属于东方选择,这绝对是正确的。 作为生产知识、知识锚的机构,只要注册,就拥有其产品、专利、相关衍生内容的知识产权。
撕裂的关键位置,如何界定台后和台前董玉辉之间的产权分配?但就这个文案而言,一个由董宇辉自导、由董宇辉口述播出的文字,该如何确认其权利呢?
实际上,如果您参考版权法。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没有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视为委托人享有著作权,但受托人享有署名权,不得以损害受托人名誉的方式使用作品。 ”
因此,如果东方选品与复制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合同关系,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应视为东方精选享有该复制品的著作权,但享有署名权,东方精选不得以损害名誉的方式使用该复制品。
如果你熟悉科斯第一定律,就会很清楚,即使没有定律,只要市场上的交易成本为零,无论谁确定官方产权,市场上的双方都会协商达成最优解。
说白了就是谁为规避风险而支付更少的费用,谁就更有责任感。
从这场斗争来看,很明显,处理它是成本最低、责任最大的一方。
但这个道理显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何东宇辉并不认为市场交易费用为零。 同样,在我们的日常市场运作中,零交易费用的理想也并非自然而然地存在。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 科斯第二定理将出现权利的安排,即制度的形式,与资源的配置直接相关,产权的最初定义与经济运行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得到承认
回到董宇辉事件,如果东方甄选从一开始就明确了与董宇辉共同创作的文案的产权归谁所有,在透明的市场机制下,双方或许会满意。 而如果董宇辉的情商更高了,意识到自己早就不满意了,在直播间多说了几句好话,恐怕他的心里就舒服了。 毕竟,除了物质奖励,灵性当然很重要。
显然,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越来越稀缺。 “小构图”其实并不小,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 任何创作都可能由多人完成,任何企业都需要协同工作。 到处滥用内容、盗窃和复制粘贴让业主叹息不已。
这让我想起了我看到的雷丁图书馆创始人刘叔叔和著名主持人窦文涛的对话。 六叔说,我们每年都能靠版税生活,而你(窦文涛)的各种**被网友切成各种笑话,晒到网上,一分钱也拿不到。 窦文涛顿时眼前一亮。
如何在互联网时代重新建立版权,并在权利确认后重新形成声誉和利益的再分配,是过去行业最大的痛点,也可能是行业的机遇。
彼得·德鲁克说没有指标,就没有管理。
董宇辉之所以需要一个团队,需要一个团队,从根本上说,是孙悟空无法独自克服八十一难关的原因。
董宇辉身体的部位缺乏技能,所以他需要有人帮忙。 这也符合当今工业时代专业化、分工化的趋势。
但是,即使你有自己的产权意识,经过衡量,你能获得的收益也是相对有限的。 从内部激励制度来看,董玉辉的年薪在1000多万元,而且他不是公司的明星员工,所以不一样。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充分说明,员工的价值和贡献可以基本相等。
那么另一方面,董宇辉,如果小作文的价值有限,他不得不让分享,分享之后,他又担心反弹,他该怎么办?
我什么都知道。 写作本身就是一种例行公事。
如果人工智能有能力,它真的是无情的。
人工智能无法取代的是真正有价值的东西。
所以,董宇辉和的论文纠纷,在技术面前,分分钟就解决了,不值一提。
你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