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发布:2023 年 12 月 12 日)。
该书于2024年12月7日收到三篇文章,分别是12月8日发行的《看透:电子证据的本质特征》和《一目了然:电子证据的物质基础》,12月11日发行的《一见钟情:电子证据的一般形成原则》。
电子证据的形成其实类似于物证的形成,它源于犯罪行为导致现实世界中相关物质存在的变化,然后这个变化过程,变化后的残差状态,以及变化导致的结果都可以作为支撑材料其中,位于现场的原始此类证据材料,如果是电子形式,则称为(原始)电子证据。
此外,还有四种称为电子证据的证明材料:电子设备、电子存储介质、电子传输介质和电子信号其中,电子设备、电子存储介质和电子传输介质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固体电子物品,而电子信号属于由电场、磁场、电磁波、光波等电子物质形成的场电子物品,存在于场态。
显然,在法庭上使用固态电子物体作为证据具有很高的接受度,因为它们类似于刀、枪、棍等物证,看得见摸得着,其外观实际上是物证。 然而,在法庭上使用电子信号作为证据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
1)传输的电子信号只能存在于现场,不能以其原始形式作为证据使用,并且从法院的角度来看,由于原始电子信号是看不见的,并且知道它已经消失,因此会认为它不属于证据,或者它不具备用作证据的资格或条件;
2)存储状态电子信号位于电子存储介质内部,从电子存储介质外部无法感觉到其实际内容,目前人们只能识别存储状态电子信号所代表的电子数据,而存储状态电子信号一般非常陌生。
但是,不同人眼中的常识认知存在明显差异,很难要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对自己不熟悉的事物形成广泛的共识,只有客观、科学地解释电子证据本身是怎么回事,才能解释遇到的各种现象, 也就是说,它是普遍的,别人很难反驳,或者换句话说,一般人很难否认,达到这个水平就足够了。也就是说,只有客观的事情,才能有效促进人们的主观认知认同。
事实上,如果电子信号是由场中存在的类电子物质形成的场电子制品,那么该物品的特性,或者说它的物理存在,就可以作为证明材料;同时,利用技术参数存在期间值的变化规律来表达信息,这部分内容也可以作为支撑材料;此外,作为电子信号物理载体的固态电子物品的物理存在,显然可以作为证明材料。 因此,可以认为电子证据是一种双重复合型的证明材料,即具有“电子物证成分+电子书证成分”的证明材料与具有“实物+场”结构的材料组成,其证据模型如图1所示。
图 1 中的证据模型可以分为三个子模型。 第一种是按勘验检查阶段划分的形成二元阶段模式,“现场原始电子证据+调查结果”;二是按照物质的组成形成的物质组成的二元模型,“物体+场”;三是在勘验检查内容的基础上形成的“电子物证成分+电子书证成分”的二元调查模式。
事实上,人们对电子证据的认知难以统一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现场的原始电子证据与其发现混杂在一起,由于立场不同而难以形成共识是正常的。 相比之下,图1所示的证据模型将电子证据中涉及的物质和调查内容清晰地分离和识别,因此不容易争论,或者说,很容易基于这种客观证据模型促进主观认知的统一。
注:本文基于作者的电子证据理论三部曲《电磁波证据原理》、《电子证据理论重铸研究》、《电子证据导论》,其中相关章节的学术观点为原创,归属作者所有,文本责任也由作者承担。 请尊重原文写作难度,如需引用请注明出处!如果您认同本文的观点,或觉得本文内容足够专业、中肯,请动动手指点赞、推荐和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