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的所有设计均为限量设计,即中标人应在设计方案的施工安装费用不超过招标人设定的经济指标的前提下,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各项专业保证功能的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中标人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超过招标人设定的经济指标,只有在获得招标人的书面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否则中标人将承担因延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违约责任。 “招标采用费率招标的招标方式,以中标价格作为合同暂定价格,实际合同金额按财政部门根据第九条核定的预算成本计算对四款规定进行调整确定。 合同形式为总价合同,即除项目业主对施工图纸作出的变更调整及合同约定的可调整因素外,双方确定的实际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保持不变。
提交审核的图纸大多是加盖竣工印章的施工图,仅该部分室外景观设计有所变更,桩基已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关键词: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配额设计
这是一个设计超限的责任问题。 显然,本案中招标人设定的经济指标应在方案设计或估算阶段提出,并在编制施工图预算之前完成。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总承包商完成了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的编制,则在计算出浮动价格并提交财务部门审批后,将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的金额乘以当地配额信息价格,批准的**即为暂定合同。 作为以施工图预算总价为一体的合同,除施工图和合同约定的调整系数的变更和调整外,总价保持不变。
施工图上加盖了竣工图章,可以看出本案施工图的编制比较完善,没有过多的设计修改,竣工图章直接盖章作为竣工图进行结算。 现在这部分户外景观有设计变化,我应该做**调整吗??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是否构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 变更必须由甲方发生,如果发包人在工程总承包中要求变更,可以调整该部分的价格如果不是设计变更,而只是从初步设计到施工图的进一步变更或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本身的修改,则不能视为设计变更,价格也不能调整。 现在的问题是,只要合同价格可以调整,最终结算的总价能否超过限额设计的经济指标。 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是否构成发包人要求变更,如果是发包人要求变更,按照原发包人要求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范围不足以涵盖项目的全部内容, 那么新部分就不属于总价包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调整范围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