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百家豪文章的读者通过微信向王律师讲述了自己的报道经历,希望王律师能给他一些指导。 了解后,王律师得知,杨姓读者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杨在KTV工作。 几个月前,一个姓牛的人开始经常光顾杨某工作的KTV。 小牛每次去KTV消费,开着奔驰车,打扮豪华,言谈举止都透露出富豪的姿态。 因为时间长,次数多了,杨和牛渐渐熟悉了彼此。 通过与牛某的交流,杨某了解到,牛某从事的是二手车业务,投资少,变现快,资金周转灵活,资金多。
后来,牛某和杨某聊天时,提出要带杨某一起做二手车生意。 来来去去后,杨某动心了,按照牛某的要求,向小牛投资了20多万元。 牛某给出的表态是,一个投资周期一般是一周,除了可以返还本金外,还可以赚取上千的利润。
就这样,杨某通过转账方式向牛某支付了20万元的投资,但转账资金的用途并未作出任何解释。 一个星期很快就过去了,到了收钱分利润的时候,牛却找不到了。 于是杨某心急如焚,开始进行各种接触。 牛牛见他躲不住了,就找了各种理由拖延。
后来,杨某通过朋友得知,这辆小牛根本就不是二手车,也没什么正经的事业。 他去KTV消费时开的奔驰也是租来的。 杨某还了解到,这名牛某曾因盗窃诈骗罪被判刑,已经入狱五六年。
这时,杨知道自己被骗了。 于是他以诈骗为由去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工作人员向杨某出具了回执。 几天后,公安机关通知杨某前往。 到达后,杨发现牛也在那里。
办案人员见杨某来,就告诉杨某,本牛愿意和你和解。 我建议你和牛签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时间,争取尽快拿到钱。 “你要是执意报案,牛不给钱,我们公安机关抓他,你不拿回你的钱吗?”
听了办案人员的话,杨某只好同意与牛某和解,并签订了还款协议。 一个月后,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牛无处可寻,更别说还款了。 于是,杨某又去了公安机关。 接待员说,你已经达成了“还款”的和解协议,说明你是欠款,不是刑事案件。 你最好去法院起诉......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从法律上讲,杨某报案后,在公安机关的建议下与牛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牛某向杨某索取20万元的非法占有属性,达成和解协议只是处理非法占有财产的一种方式。
特别是协议达成后,牛某仍未履行、未归还,进一步印证了牛某非法占有的目的。 结合牛某的犯罪记录、不良行为、缺乏正当职业等信息,认定其行为性质为诈骗行为,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给杨某答辩后,王律师进一步提醒,报案后,如果要求举报人与对方和解,举报人应要求对方立即归还财产。 如果必须签署协议,也应避免表达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而是表明协议的签署是基于**等要求,不能给对方太长的准备时间,最好是“一手付钱,一手撤回报告”。
否则,报案就成了一顿三明治饭,很难回去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