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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城市定制化商业医疗保险(惠民保险产品)业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起草关于顺利有序开展城市定制化商业医疗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广泛人士的意见,主要是当地**和保险公司。
1、《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惠民保险的三大职能:
* 指导、市场运作;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的实际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当地Medicare医疗数据,科学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定价)。
1、惠民保险应坚持最佳引导和市场运作。
*只能指导产品的设计和操作,不能为产品推广提供强制性的便利,居民可以自由投保保险。
2、惠民保险应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的实际医疗保障需求。
主要是针对一些产品的设计,看起来不错,但实际上局部经营是鸡毛,投保人拿不到福利,所以未来产品的责任要适当,报销要求要适当。
3、惠民保险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相关数据,科学确定保险责任任和费率级别。
保险责任和产品定价应具有地方特色,在各个城市不应相同,特别是一些全国性公司和相关健康运营公司设计的产品。
2. 产品设计与运营
1、惠民保险产品应为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将长期医疗保险设计为费率可调。
2、惠民保险产品可适当分类或评级费率是根据集团内被保险人的平均风险水平确定的,对于已有疾病的患者,不应单独定价免赔额和支出可以适度调整。
3、保险公司应每年进行一次回顾性分析。 费率将根据保单年度的实际派发额与保障计划的预计派发额之间的偏差而调整。
事实上,以上三点已经为很多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这类产品留下了空缺,比如某保障(长期医疗产品)。 也是为了防止一些保险公司认为产品无利可图,第二年停止运营产品,导致当地居民保险覆盖的长期可持续性(人员和费率分组、年度费率调整等)。
三、《征求意见稿》强调,将查处以下11个问题:
1、未严格遵守商业保险经营规则,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福利的;
2、保险期间调整保险责任,未严格按照保险责任计算理赔,支付保险责任以外的费用;
3、未根据业务回溯结果及时调整和减少偏差;
4、以团单形式开展业务;
5、保险责任设计不合理,费率确定缺乏必要的数据依据
6、未按要求提交担保方案
7、夸大宣传,作出不当承诺,误导投保人,冒用**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8、恶意价格竞争,非法支付手续费、经纪费或其他费用;
9、拖延和后悔赔偿,无理拒绝赔偿;
10、违反法律法规泄露、使用被保险人个人信息的;
11、合作的第三方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