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建设者承诺提供住房,但所提供的住房不符合使用功能,居住人因自行维修造成伤害的,应当认定其无故为管理人,发包人、建设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受益人——建筑商和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2024年9月10日,突如其来的秋雨中,宿舍屋顶开始漏水。 原告石锁是一名普通的瓦工,在被告材料厂提供的窑炉附楼,勇敢地爬上宿舍的屋顶进行维修。 没想到屋顶上的石棉瓦被砸碎了,石锁不幸倒地,身受重伤。
原告石索公司经营的窑室附着物工程由某材料厂的张磊承建。 石锁受雇于张磊,在中社打拼。 原告修缮的宿舍,其实是由一家材料厂提供给张磊的,张磊安排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工人居住。
2024年7月3日,石锁决定提起诉讼,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住院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种损失,共计最高807150元。 石锁申请了法律援助。 这起诉讼不仅关系到石索某人的权益,还涉及一系列关于责任和义务的问题。 谁对这起事故负责?补偿应该如何公平分配?所有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
[法庭听证会]。
经审理,认为劳动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动活动。 当雇员的行为超出了这一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与其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时,他或她仍然可以被视为在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中,原告石锁在修缮屋面时,并未得到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安排或指示,与其原来从事的窑建瓦工劳动并无内在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的伤害不属于雇佣劳动的范围,被告张磊不需要承担无过错的用人单位的责任。
但考虑到张磊自带机械设备,并组织自备人员承接某材料厂窑房连接工程,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实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基于这种关系,张磊负责员工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同时,他提供的住房和其他设施也必须满足基本的安全要求和生活保障条件。
但实际情况是,张磊为原告等人安排居住的宿舍,顶面只有一层石棉瓦覆盖,显然不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 因此,法院认为,张磊应承担原告与其过错相称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被告某材料厂作为项目发包人和施工方宿舍的实际供货人,对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防范和保障负责。 同时,他们有义务全面、妥善地履行合同。 考虑到材料厂将窑炉建设工程承包给张磊,张磊不具备相应资质,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本案事故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原告人也因自行进行维修工作而造成意外。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方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在对上述案件事实分析的基础上,确认张磊公司和某材料厂应各自赔偿原告30%的损失,同时对原告承担60%的连带责任,原告承担40%的事故责任。 某材料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同时,根据协议约定,某材料厂有义务组织、管理和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宿舍实际安排石索等人住用宿舍,顶面只覆盖了一层石棉瓦,下雨时漏雨, 所以应该考虑到房子不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要求。石锁作为瓦工修缮房屋,应认定该行为符合无故经营的特点,由一家材料厂和张磊作为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妥当。 同时,石锁未能履行适合瓦工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上诉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