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纠纷案件分析(上)

小夏 财经 更新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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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进行的“自愿扣除”,构成个人还款,应予撤销——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行、山东方明邦佳药业***,请求撤销个人还款纠纷

裁判总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银行是否应撤销其扣除,关键在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是否因该行为而减少。 本案中,工商银行城市支行与方明公司自愿还款虽然在形式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实质上包含了债务人以预先批复的方式清偿债务的意思,与债务人的偿债意愿并不完全脱节,客观上造成了方明财产的减少,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平分偿的利益, 属于“个人还款行为”,应依法撤销。

案号:(2020)鲁民终553号。

债权人未申报基础债权,直接起诉继续履行购房协议的,构成个人清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总结]::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刘奕琦等13人于2024年6月1日与阳光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之间借款关系的和解,并就借款债务的履行达成了新的协议,没有关于阳光公司借款债务消灭的协议。 而刘依依等13人与阳光公司之间的借款债务,并未因协议签订而消灭。本案中,陈金凯以未申报债权、经破产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清单或债权表为前提提起诉讼,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债权人对涉案房屋的权利,并要求阳光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陈金凯的上述主张触犯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9)湘民终748号。

个人债权人无权起诉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上诉人德宏龙川材料有限公司、祥云县岳丰材料***王明伟、赵永兰及被上诉人大理宏源经贸***破产管理人、大理银帆房地产开发***债权人撤销纠纷案

裁判总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破产法赋予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管理人业务行为的权利,债权人会议认为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也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三)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应当进行补救和解,但个人债权人无权直接干预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

案号:(2019)云民终293号。

未取得涉案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人不能行使检索权——再审申请人徐飞燕与被申请人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一般检索权纠纷案

裁判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追回权是破产法中请求返还货物的权利的适用,其权利依据主要是所有权和其他权利。 徐飞烟至今未对涉案房屋所有权转让进行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明,且无有效法律文书导致涉案房屋所有权由泰丰公司转让至徐飞燕名下,因此徐飞烟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案号:(2019)醉高发民申4052号。

债权存疑的债权人不属于破产申请资格主体——上诉人广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重庆恒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裁判总结]::

一般而言,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时,债务人不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可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但是,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发生争议,提出合理异议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在广武汽车贸易公司与恒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债权尚未经过实质性审查确认之前,不宜直接认定两家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一审法院以光武汽车贸易公司与恒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债权不确定,光武汽车贸易公司具有申请人的资质为由,不予受理光武汽车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无不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事由以及相关材料、证据,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本案中,广武汽车贸易公司作为恒美汽车销售公司的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前提是广宇汽车贸易公司对恒美汽车销售公司享有真实有效的债权,即两家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一般而言,债务人不否认债权债务,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可以依法确定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发生争议,提出合理异议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本案中,广武汽车贸易公司在衡美汽车销售公司诉讼委托人的任命、财务审批、印章管理,甚至委托人任用方面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恒美汽车销售公司股东、董事何某某也对上述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提出了合理怀疑。 基于上述理由,在广武汽车贸易公司与恒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债权尚未得到实质性审查确认之前,不宜直接认定两家公司之间的债权关系依法成立。 一审法院以光武汽车贸易公司与恒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债权不确定,光武汽车贸易公司具有申请人的资质为由,不予受理光武汽车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无不当。

案例号:(2019)豫宝中第2号。

破产受理法院的集中管辖优先于其他专属管辖——上诉人鲁西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及原被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世纪华丰开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总结]::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与企业破产法的适用发生冲突时,由于《企业破产法》是民事特别诉讼法,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从适用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地产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房地产纠纷管辖”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案件应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浙江省。因此,《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与《企业破产法》的适用存在冲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民事特别诉讼法,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判例号:(2018)最高法民管辖中129号。

破产重整实施过程中与债务人有关的新增民事诉讼,不属于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原告江苏国安建设安装工程和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惠生工程(中国)***中国石油第七建设公司、中国成达工程***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公司、 Ltd.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

裁判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其目的是通过集中管辖确保破产程序有序进行,避免在破产程序中发生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不同的法院审理,使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难以协调与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因此,有必要将这些诉讼集中在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上,并一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破产重整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债务人的新民事诉讼,不适用,也不需要配合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其目的是通过集中管辖确保破产程序有序进行,避免在破产程序中发生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不同的法院审理,使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难以协调与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因此,有必要将这些诉讼集中在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上,并一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重整计划或者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终止重整程序。 第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对重整计划的实施负责。 第九十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管理人应当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内监督重整计划的实施。 本案中,国安建设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监督报告,无证据证明大丰法院对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仍在进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案涉标的金额为45,360,715元,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项目位于四川省彭州市,故应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例号:(2019)最高法民管辖第14号。

破产企业为原告的案件也应由破产审判法院管辖——上诉人重庆盛丰电缆***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宝丰电缆发生合同纠纷***

裁判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其中,“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包括债务人为被告的案件和债务人为原告的案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合同纠纷。 2024年11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5菱深第127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刘晓宇对被申请人重庆宝丰电缆***提起的破产重整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其中“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包括债务人为被告的案件和债务人为原告的案件。 本案中,重庆宝丰电缆***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上诉人对重庆盛蓝电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案例号:(2019)余民知终133号。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职工破产债权——再审申请人路易与被申请人武隆县鸿运煤业***职工破产债权纠纷案

裁判总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的二倍差额,不是以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前提,而是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为前提, 虽然上述规定中使用了“工资”一词,但无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也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工资,因此不属于劳动者的破产债权。

职工破产债权包括债务人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和丧亲费用、应当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等。 其中,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劳动者支付的劳动的等价交换。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的两次乘以工资的差额,不是以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为依据,而是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为前提, 虽然上述规定中使用了“工资”一词,但是,没有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惩罚性赔偿,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对用人单位施加的惩罚措施,是用人单位依法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法定责任的体现, 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工资,不属于劳动者破产债权的保护范围。二审人民法院正确地将上述数额认定为一般破产债权。

案号:(2017)裕民申2416号。

如何应对同时申请债务人清算、重组、和解的当事人?

裁判总结]::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同时申请债务人清算、重组、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在组织当事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有重整、和解可能性的,依法受理重整、和解申请。

不可能同时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两个不同的破产程序。 受理重整申请后,重整不成功的,债务人将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当事人无需另行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本案中,当事人同时申请对债务人进行清算、重整,根据威豪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意愿,综合分析威豪实业公司的困境、重整的可行性等因素,本院认为威豪实业公司存在重整的可能性,应当依法受理重整申请。 虽然申请破产是破产申请人的权利,但不可能同时进行两个不同的程序。 本院受理重整申请后,重整不成功的,威豪实业公司将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当事人无需再次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案号:(2019)豫05号宝申64号。

本条源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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