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为了执行中国判决,通常需要根据普通法向相关的加拿大**法院提交承认和执行程序,以审查中国判决。
在安大略省,承认和执行程序可以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即向法院提出申诉。 中国判决在这一领域的承认和执行主要是通过诉讼。 以诉讼方式提起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可以适用简易判决程序,简易判决程序更简单,审判时间更短。
此外,还可以采取更简单的申请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事实通常没有争议,可以书面宣誓的形式提交证据,无需证据公开程序,证人证言的盘问在法庭外进行。 但是,此程序目前不适用于源自中国的判决。
在承认和执行阶段,如果被告人提出有效的抗辩,诉讼程序可以从简易判决转为普通程序,以便案件能够得到充分审理。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涉及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两起案件表明,有争议的事实的出现可能导致全面审判。
在伦敦(中国)机械销售案中,卑诗省最高法院认为,在简易判决程序中,不可能对欺诈和违反司法的辩护作出必要的认定。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关键事项上的事实争议过大,包括:是否作出某些陈述;宣誓证人在某些事项上的可信度;或者是否应根据未能提供证据得出反向推论。
法院还注意到,涉及的判决总额超过500万美元,将执行程序转为传统审判与案件的规模和案件的事实复杂性相称。
在刘五世在罗案中,卑诗省最高法院认为,中国诉讼程序的公平性问题在简易判决程序中无法得到充分解决。 这是因为有证据表明,对于中国法院是否正确遵循了送达程序存在重大分歧。 与伦敦(中国)机械销售案一样,法院指出,由于争议金额很大(超过200万美元),将执行程序转移到传统审判中是合理和相称的。
一般而言,申请人(判定债权人)应向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加拿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 在 hm.b.2起案件中,安大略省上诉法院裁定“跳板判决”不予受理。
“跳板判决”是指当事人现在向加拿大A省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获得A省法院的判决后,A省的判决将在B省注册,只需要加拿大各省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注册机制。 这意味着,A省的判决已成为B省执行外国判决的跳板。
然而,安大略省上诉法院在Hm.b.2 认为“跳板判决”是不可接受的。 更合适的程序是,当事方根据该省的法律和程序,分别申请承认和执行该省的外国判决。
一般而言:1)在加拿大执行中国判决,需要按照普通法在加拿大法院启动承认和执行程序,并符合相应的审查标准。
2)在选择执行程序形式时,应根据事实的争议程度和争议金额,决定是采用普通诉讼方式还是更为简易的简易判决程序。
3)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一般不允许对外国判决案件的事实依据进行深入审查。
4) 在寻求承认和执行判决时,最好在被告拥有资产的加拿大司法管辖区进行。
4)跳板判决不被接受,更合适的程序是根据该省的法律和程序,在各省分别寻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在本文中,我们详细介绍了在加拿大执行中国判决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我们讨论了如何在加拿大法院启动承认和执行程序,以及适用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形式。 我们强调根据案件事实的争议程度和争议金额选择适当的执行程序的重要性,并解释说,法院一般不会对外国判决案件的事实依据进行深入审查。 最后,我们强调了在被告拥有资产的加拿大司法管辖区寻求承认和执行判决的重要性,并提到“跳板判决”不被接受,应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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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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