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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华智能(002178)。
汇辰股份(688500)。
索赔正在诉讼中
摘要
上2022 年 8 月 16 日至 2023 年 4 月 18 日(含)** 和 2023 年 4 月 19 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燕华智能**亏损的投资者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上2020 年 7 月 13 日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包括当天)**,并在4月 28, 2023然后卖出或持有汇辰股份(688500)。**以及投资者的损失;或者2022 年 4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7 日在 2023 年 12 月 8 日及之后出售汇辰股份(688500)。**亏损的投资者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时,如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投资损失的,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新增功能
2024年12月6日,燕华智能(002178)发布关于公司及关联方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公告,称:因涉嫌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上海燕华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3日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通知书》, 公司及关联方于2024年12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的提前通知。
2024年,燕华智能收购中汇千鼎持有的泰和顿45%股权。 燕华智能将其对泰和顿的投资列入“长期股权投资”类别。 2024年至2024年,泰和顿为雅培**的授权经销商,泰和顿90%以上的营业收入来自雅培相关销售收入。
经查,燕华智能(002178)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如下:
(一)。2024年半年度报告和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录2024年上半年,泰和泰与雅培的合作明显异常,两家公司未来能否继续合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泰和泰2024年上半年营收同比大幅下滑。
燕华智能不迟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知悉泰和康的上述异常合作,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对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导致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溢利总额虚增5191140,000元,占2024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为-15,901,440。28元)绝对值32646%,占2024年第三季度(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年初至报告期末利润总额为-10,979,28055元)47281%。
(2)2024年半年报并未充分、完整地披露泰和通业绩下滑的原因在2024年半年报中,燕华智能披露,“参股公司北京泰和康亏损37072万元,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系上半年北京疫情封控措施影响,业务发展困难。 经过调查,泰和泰业绩下滑的原因很多,单纯披露疫情原因并不能完全覆盖实际情况,投资者也无法全面了解泰和泰业绩下滑的原因。
燕华智能未按要求披露上述事项,涉嫌违反《**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据此,上海市监管局拟根据《**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分别对燕华智能(002178)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 燕华智能及时任董事长等高管被上海证监局共处罚款475万元。
新增功能
2024年12月8日,汇辰股份(688500)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前通知书》的公告,称:因涉嫌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北京汇辰紫岛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披露,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通知书》, 公司及相关方于2024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前通知书》。
经查,汇辰股份(688500)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信息泄露行为如下:
2024年6月,汇辰股份收购北京新唐普华公司48%股权,新唐普华成为汇辰股份参股的公司。 2024年12月,汇辰股份进一步收购新唐普华22%股权,新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新塘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益等方式虚假增加营收利润,导致慧辰于7月13日披露的《北京汇辰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出现虚假记录, 2024年,以及首次上市后披露的2024年至2024年的年报。
汇辰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据此,北京监管局拟根据《**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分别对汇辰股份(688500)及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 汇辰股份及时任董事长等高管被北京证监局共处以1600万元罚款。
索赔范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投资者在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4月18日(含)期间卖出或持有燕华智能(002178)**,并在2024年4月19日之后因卖出或持有燕华智能()**而亏损的,可提出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在2024年7月13日至2024年4月27日(含)期间卖出或持有汇辰股票(688500)**,并在2024年4月28日或之后卖出或持有汇辰股票(688500)**而亏损的投资者,或在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12月7日(含当日)期间卖出或持有汇辰股票(688500)**,并在12月8日或之后卖出或持有汇辰股票(688500)**亏损的投资者, 2023 年有资格提出索赔。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参加诉讼,追回损失。
北京市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合格投资者积极参与债权,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投资者的最终赔偿金额将由法院决定投资者在获得赔偿之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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