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6日,上海燕华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华智能或本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事前通知书》(胡郑建智字[2023]29号)。
蓝鼎投资者维权团队提醒投资者,燕华智能的索赔条件(暂定)为:
在 2022 年 8 月 16 日至 2023 年 6 月 2 日期间**,并在 2023 年 6 月 3 日或之后亏本出售或继续持有。
符合上述条件的受害投资者可以参加索赔。
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3日,燕华智能(002178)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 因该公司涉嫌违法信息泄露,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立案。
2024年12月6日,燕华智能(002178)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胡证监资〔2023〕29号)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前通知》。
经查,燕华智能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1)2024年半年度报告和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录。
2024年上半年,泰和泰与雅培的合作明显异常,未来两家公司能否继续合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泰和泰2024年上半年营收同比大幅下滑。 燕华智能不迟于2024年半年报披露前知悉泰和康上述异常合作,未在2024年半年报中对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作出减值准备,导致2024年半年报及2024年第三季度报溢利总额为5,191140,000元,占2024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为-15,901,440。28元)绝对值32646%,占2024年第三季度(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年初至报告期末利润总额为-10,979,28055元)47281%。(2)2024年半年度报告并未充分、充分披露泰和通业绩下滑的原因。
在2024年半年报中,燕华智能披露,“参股公司北京泰和康亏损37072万元,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系上半年北京疫情封控措施影响,业务发展困难。 经过调查,泰和泰业绩下滑的原因很多,单纯披露疫情原因并不能完全覆盖实际情况,投资者也无法全面了解泰和泰业绩下滑的原因。
上海监管局认为,燕华智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建议的处罚结果
根据《**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监督管理局拟决定:
1.严华智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万元;
2.龚宝国给予警告,并处罚金100万元;
3.警告黄伟玲及罚款75万元;
4.对曹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
5.唐文言被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
投资者诉讼准备材料
1、符合索赔范围的交易明细【在开户地**公司营业部打印,交易记录需加盖**公司营业部印章; 优先选择具有“余额”或“剩余份额”字段的报表类型
2、**账户查询确认表【加盖公司营业部印章; 包括投资者的上海和深圳**账户信息(包括保证金账户和证券借贷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关于我们
蓝鼎投资者维权团队专注于大部分投资者针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虚假陈述诉讼,致力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