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家里给他介绍了一个女朋友,那个女人夏小姐老实老实,长得也不错,男方的父母觉得很满意,帮男方建立了这段婚姻,两人确定了关系。
邱某和女友夏女士不在同一个城市工作,只能偶尔见面,平时都是靠**联系,因为双方的父母都见过面,而且都是知根的人介绍的,恋爱的时候还挺信任对方的。
过了一年半,双方的父母都觉得自己的孩子已经到了结婚的年龄,所以还是比较安心地解决这件事情,再选一天做喜事,这也是家长关心的问题。
订婚仪式不允许草率,邱的父母为邱某举行了隆重的订婚仪式,同时给了未来的儿媳夏女士18岁80000元彩礼。 在订婚仪式上,邱的父母还给了夏女士2万元换嘴,还给夏女士买了2万多元的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
订婚后,两人开始同居,本以为可以选择一个好日子,进入正式的婚姻生活,可就在这关键时刻,不愉快的事情发生了。
两人同居半年后,夏女士的父亲突然去世,此时还住在两地的邱某得知未来岳父去世,未婚妻非常伤心,立马赶到未婚妻身边陪他。 夏女士苦恼地看着邱,他辞职陪着邱,一度对邱氏产生了依赖感。
这时,来到夏女士身边陪她的邱女士辞掉了工作,短时间内没有找到工作,夏女士也很体贴邱女士,她告诉邱女士,他不用急着找工作,在孝道期间继续工作可以养活他, 这样邱就可以呆在家里了。
每次回家,邱都会在家等她回来,夏女士感受到了家的温暖,比起独自一人时,她感到更有安全感和依赖感。
然而,命运的转折点就在这个时候。
两人同居了两个月,夏女士在工作期间发现了邱某调到陌生女人的记录。 当夏女士问起时,邱某承认自己为**转账。 这个不可饶恕的事实,让夏女士无法接受,她无法面对一个天天假装很爱自己的人,却在背后跟着一个人在一起。 夏女士当即做出了分手的决定,同时回想起邱氏在孝道期间在背后结交的朋友。 根据邱某的供述,他在上班的时候,也出去约会。
夏女士记录了邱的所有供词,包括他订婚后在外省的约会。 对于夏女士来说,邱某的行为是完全不可原谅的,她对他彻底失去了信心,无论邱某如何道歉,她都不愿意回头。 结果,两人产生了巨大的分歧,夏女士提出解除婚姻关系。
邱某不反对解除婚约,但邱某要求退还他为夏女士支付的彩礼。 他坚持要夏女士归还他支付的26美元80000元的嫁妆,以及之前送给夏女士的**金饰。
双方就彩礼退款金额发生争执,于是邱某将夏女士告上法庭。
在审理此案之前,我作为律师,仔细研究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遗孀应当退还对方的彩礼,并按照双方的约定返还彩礼和财产。 考虑到夏女士父亲去世期间,邱某在家无工作,依赖夏女士的支持,建议法院适当减少邱某要求返还彩礼的金额,要求夏女士返还彩礼12万元。
至于黄金首饰的返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约定的彩礼全部或部分返还的,受赠人应当返还彩礼接受者留下的彩礼和财产。 因此,建议法院判令夏女士归还邱女士此前送给她的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
范姐的观点:
1.夏女士在未婚夫失业期间继续工作并抚养他,表明了她对邱的爱和支持。 夏女士失去父亲后,也立马前去陪伴,展现了对邱某的感情和家庭责任感。 她与邱分手的决定是理性和正确的,因为婚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忠诚的基础上的,邱的背叛是不可原谅的。 彩礼和三金的返还是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要求,夏女士应该尽量减少与邱的财务联系,也为了自己的自由和未来能够重新开始。
曲奶奶点:1邱某在夏女士失去父亲时表现出对她的体贴和关心,并在手续结束后继续陪伴她,证明了他对夏女士的真爱和承诺。 虽然他犯了一个错误,但他已经承认并向夏女士道歉,应该给他第二次机会。 他要求退还彩礼和三金也是情理之中的,毕竟是他们结婚的,现在婚姻破裂了,这些费用他应该不负责。 夏女士要考虑到,他们以前的关系和钱都是夏女士要的,归还给他们是公平合理的。
为了保持中立,请根据自己的观点进行选择。
1.关于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丧偶、无生育能力者、严重残疾者应当返还对方的彩礼。 据案情分析,夏女士父亲去世期间,邱某在家无事,需要依靠夏女士的支持。 考虑到这一点,邱女士的彩礼退款金额可以适度降低,建议夏女士退还邱女士的彩礼12万元。
2.关于金饰的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彩礼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的,受赠人应当返还彩礼和彩礼受赠人留下的财产。 根据夏女士和邱某的订婚仪式,邱某的父母送给夏某一条金手镯、一条金项链和一枚金戒指。 考虑到金首饰是作为彩礼的一部分送给夏女士的,建议夏女士也应将金首饰归还给邱某。
综上所述,依法建议夏女士返还邱某的彩礼12万元,同时归还邱某购买的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 希望法院公正审理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合理裁决,维护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