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近有一则关于酒驾的新闻,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即自12月2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施行。 此次新规对酒驾的处理有了新的规定,那么具体有哪些变化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要明白,这个《意见》并没有放松对酒驾的处罚。 相反,它对酒后驾车有更严厉的处罚。 《意见》中,有15种情形将从重处理,如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跑的;严重超载、超载、超速;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产品后驾驶;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载客;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载运师生的;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重型卡车;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运输;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赂证人、鉴定人或者其他人,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两年内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扣押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五年内被判犯有危险驾驶罪或相对未被检控的;其他需要较重处理的情况。 这些情况将被视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并将受到严厉处理。
但《意见》也明确,对一些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酒后驾车行为,可以免予起诉或者定罪处罚。 例如,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50毫克和100毫升的人,为急救伤病员等紧急目的驾驶机动车的人,或在居民区、停车场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人,由于移动汽车,在停车位停车, 等。;驾驶机动车短距离行驶至住宅区、停车场等场所,或以他人驾驶为目的,从住宅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行驶;其他情节明显较轻的情形。 这些行为虽然不作为犯罪处理,但仍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意见》还规定了10种酒后驾车情节的情节,一般不予缓刑。 这些情形包括五年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扣押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 这些行为被认为是加重的,缓刑通常不适用。
这个《意见》对我们有什么影响?首先,我们需要明白,酒后驾车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还危及他人的生命。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酒后驾车。 同时,我们也应该提醒身边的人,不要抱着“酒驾不严把”的错运气心态。 因为虽然《意见》对一些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酒后驾车行为给予了宽大处理,但情节恶劣的酒后驾车行为仍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理。
我们也要看到,《意见》的贯彻落实需要各部门的配合和落实。 只有各部门严格执法,《意见》才能真正落地生根,发挥应有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网民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关于处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实施,在处理酒后驾驶方面更加科学合理。 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酒后驾车,同时要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让我们一起为交通安全尽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