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社会公布了10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这些案件是典型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人民群众生活,行业反响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生活。 这些案件凝聚了法官团队办案的智慧和努力,充分回应了相关行业和老百姓的关切,积极引导涉及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法律纠纷,平等保护了国内外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某石油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起诉。
案号:(2017)京73民初1788号。
原告:某油井服务公司。
被告:一家石油公司,一家国际公司。
事实]被告的一家石油公司和一家国际公司在辽河油田冷家浦区块拥有相关权益。原告某油井服务公司在辽河油田冷家堡区块建造两台锅炉,为被告提供注气服务。 从2024年到2024年,双方每年签署了多项协议。 协议终止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协议。 据原告称,两被告主导了辽河油田冷家堡区块油田开采所需的注汽服务市场。 两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歧视、拒绝交易,消除、限制原告在正常竞争秩序中合法取得的利益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涉及买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二被告在本案涉案全国稠油田产区固定锅炉注汽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被告未与原告续约,符合合同自由原则,涉案油田产销量持续下滑,第二被告拒绝与原告进行合法交易。 原告与案外公司在规模、能力、资信状况、交易安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第二被告与案外公司之间的交易不构成差别待遇。 被告拒绝交易和差别待遇影响了交易关系。
刘继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官方评注].
从形式上讲,大多数垄断行为都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的。 如何确立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合同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是本案的关键和难点。 本案基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和终止,既体现了合同的自主性,又体现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合同自由。 本案的结案准确把握了非任意剥夺合同自由,合同自治中的风险和矛盾只能由合同法解决,反垄断法不能随意转化为适用。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法律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个别竞争者或贸易商的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提及的对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和拒绝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已明确规定:
关于相关市场: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争夺特定产品或者服务的商品范围和区域范围。 可以看出,相关市场的定义是从经营者和商品商的角度来界定的。 它是判断卖方是否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规则,主要从需求侧的角度进行分析。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能够控制商品的**、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的市场地位。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要确定经营者的行为尚未得到回报,除了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外,还应满足经营者没有拒绝交易的正当理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