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俞女士与一家MCN公司签约。
排他性**协议“,其中规定公司将排他性**。
俞女士在知名平台上的演艺事务。
双方均有权**
粉丝数量与等级和份额比例相对应
规定了违约金的标准。
该协议有效期为5年。
协议签订后一年多的时间里,MCN将俞女士列入其人才名单,并定期将俞女士送到合作伙伴身边。
其人才名单和**的发布,同时通过微信群。
致包括俞女士在内的人才。
推送平台主题、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在此期间,MCN公司共计余女士。
接到15个商业订单并支付相应报酬。
后来,俞女士自己走了过来。
其他一些业务订单并产生收入。
两年后,俞女士加入了MCN Inc.。
MCN被要求终止协议,理由是它长期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以双方协议不能再履行为由,作出判决。
双方签订的《**协议》终止,MCN公司向余女士付款。
收入分配超过16万元。
*来源于网络。
合同终止后MCN认为
俞女士作为违约方解除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按照《**协议》的规定,被告在前两年支付违约金。
对外商务合作的好处。
在收取15%的服务费后,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俞女士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俞女士认为
在公司索赔期间,在合同履行期间,我从未自行接受过订单。
该公司没有为在某个平台上发布的广告提供实质性帮助。
违约金条款为标准条款,明显过分,故提出反诉,要求公司在合同解除前支付。
未结算收入分配5万元以上。
*来源于网络。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俞女士要求解除合同时,粉丝数量已经比最初签约时有所增加。
员工人数增加到40多万人,业务报酬也大幅增加。
但是,俞女士将获得所有业务订单的报酬。
因此,MCN建议,仅包括任何一方的联系资源是不合理的。
俞小姐所有收入都按一定比例进行。
估计可供公司使用
服务费收益分成要求缺乏依据
最终,人民法院合并了《**协议》。
履约期、履约程度等
行业特点、双方主观过错及收益
成本情况、MCN公司基于连续合同。
因业绩而产生的预期收益损失。
违约金兼具补偿和惩罚功能综合考虑:
余女士向MCN支付了60万元的违约金,MCN向余女士支付了5万余元的收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