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了《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公司法》自2024年颁布以来的第六次修订,也是修订幅度最大的一次。 据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统计,本次修订删除了2024年《公司法》中的16条,增加和修改了228条,其中112条进行了实质性修改。 可以想象,《公司法》的修订将对我国企业的商业关系乃至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修改较多,因此无法在这篇百家豪文章中详细讨论。 今天,王总只谈一个过去人们不太关注的问题,那就是对企业人格的横向否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家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各公司对任何一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对企业人格的横向否定。
与横向否定法人人格相对应的是“纵向否定”,即《公司法》原第20条第3款、新第23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债权人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显然,原规定仅针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并未涵盖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家以上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现实社会经济生活错综复杂,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方式和手段也是千篇一律、层出不穷,其中股东利用自己控制的多家公司来逃避债务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早已被发现。 因此,2024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 在“过度支配和控制”一节中,会议纪要指出“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和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成为控股股东的工具或外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否定公司人格,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1)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的利益转让;(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收益归一方,损失由另一方承担的交易;(三)从原公司提取资金,再成立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经营目的的公司,以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但是,会议纪要毕竟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而只能作为裁判过程中解释法律和推理的依据。 因此,会议记录中的观点在实践中用处不大。
可以预见,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控制的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处理将发生重大变化,与过去不同,这种变化应该有利于债权人,而不是有利于股东或试图逃避债务的实际控制人。
《道德经》说:“天网是宏伟的,疏忽而不漏水。 在法治治理过程中,法律网络的不断收紧,会规范各类主体的失信行为,使我们的社会运行更加有序、公正、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