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好问题!众所周知,根据《刑法》第236条,**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以网上有这样一种笑话:如果女方强烈要求,男方不听从,这种情况下的下属是不是属于女方的意志?
当然,这真的只是一个玩笑。 笑话就是笑话,不要把笑话当回事。
但是,如果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也可能构成犯罪。
有人从生理学的角度分析,如果男方不遵守,女方就不可能完成这个动作。
然而,没有法律要求完全的暴力和胁迫才能发生性行为
在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事情,而且采取的手段大多是通过偷偷下药。 一旦男子服用了相关药物,他可能就忍不住“主动出击”。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它不是暴力手段,但它也违背了男人的意愿。
结合目前实践情况,女方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主要涉嫌以下罪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对男性性器官的损害是由药物引起的,并且被确定构成部分缺陷、撕脱性损伤、海绵状出血和硬结形成等,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或公共监视。
当然,如果造成严重伤害,则判处3至10年徒刑。
情节严重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是其他人,即男性和女性。
这改变了以前的法律规定,规定**的对象必须是女性,但《刑法》第11条修正案将其改为“其他”,并将保护对象增加到男性。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加重情节,如果是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前**等令人发指的情节,则有必要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儿童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儿童一般是指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如果强迫性行为的对象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涉嫌**儿童犯罪。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种类型是**次以上的孩子;在刑法中,“多人”和“多次”是指三人、三次或者三次以上。
第二种是聚集人群或在公共场所当着**儿童的面,情节恶劣;这与之前的胁迫类似。
第三类是对儿童造成的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四种是存在令人发指的手段等令人发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