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财政部财政司就《全国社会保障内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在全国社保投入范围、管理费率、投资监管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优化。
2024年8月,决定建立国家社会保障。 2024年12月,经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财政部颁布实施了《全国社会保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以来,经财政部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多项专项审批,调整了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适当拓宽了投资范围,对投资风险防控提出了明确要求。
自成立以来,全国社保规模不断壮大,投资能力不断增强,资产配置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年均投资收益率766%。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但也要看到,《暂行办法》已经实施了20多年,其中一些是基于建立国家社会保障的初步特点,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全国社会保障投资管理的形势。 同时,过去的专项审批数量多,时间跨度长,也要进行系统全面的梳理。
在社保投资范围方面,《管理办法》中共有11类产品和工具。 例如,多年来纳入了专项审批内容,包括银行间存款证、政策性与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债券、公司债券、债券回购、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市场化股权投资、优先股、资产型产品、公开募集的基础设施投资等。 同时,结合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投资,增加和调整国民社保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养老金产品等。
此次还适当增加了对冲工具,包括股指**、国债**、股指期权等。 同时明确社保会直接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格直接股权投资、产业**、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优先股、经批准的**指数投资、交易所交易开放式指数**。
考虑到全国社保规模较大,投资规模效应已经形成,为进一步促进全国社保价值的保值增值,不妨参照基本养老保险投资监管措施和做法,结合相关监管改革方向, 适度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上限。“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其中,**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8%,债券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3%,管理货币现货产品的年费率不高于01%,股权投资年费率**管理不高于15%,托管人每年提取的托管费率不高于005%。
在投资监管比例方面,国家社保投资品种按存款利率、信贷固定收益、**和股权划分,境内外投资全口径纳入监管比例。 目前,**和权益资产的最高投资比例分别可达40%和30%。
通过优化调整投资范围,适度降低管理费率,提高投资灵活性,在兼顾安全的同时,进一步释放了社保增值效率,有效发挥了防范风险、促进利润、稳定预期的综合作用。 中国财政科学院研究员王泽才表示,这不仅有利于社会保障健康可持续发展,也为推动资本市场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根据《管理办法》,社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优化投资决策流程,研究制定科学稳定的资产配置方案和投资策略,并组织实施。 国民社保**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国民社保**,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投资。 据了解,《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国家社保**境内投资,将通过修订《国家社保**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来完善境外投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