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约翰逊先生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双方虽然生活时间很短,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社区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假设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 鉴于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共同旅游、亲友交流等共同费用,这部分费用将扣除。 据此,法院酌情决定退还彩礼80万元。
读者看一看,哇,80万彩礼还了,这个数字还挺大的,但是当初人们交的彩礼却是106万。 羊毛是从绵羊身上出来的。
在本案中,有这样一段描述:“当事人虽然同居时间很短,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因此不能认为他们拥有稳定的共同生活。 这一事实的发现在大部分彩礼的返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法史2024年第22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习俗支付的彩礼的,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居住的;
3)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婚前付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
上述规定是彩礼返还的主要内容,按理说,有了这一规定,彩礼是否应该退回、彩礼怎么返还的问题已经决定了。 但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之处,分歧最大的是(2)情况:“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他们并没有住在一起;“这里如何定义共同生活,三天的共同生活可以等同于三年的共同生活吗?如何判断在一起的时间,在一起的时间和彩礼返还的关系,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是很棘手的。
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对“共同生活”有了比较清晰的表述。 但今天这个案子的发布并非巧合,因为今天还有一个关于彩礼的重要消息:
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高彩礼治理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法庭庭长陈一芳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彩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规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强调禁止以彩礼为借口通过婚姻获取财产的原则, 规范彩礼范围、返还条件、当事人认定等,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草案对彩礼进行了具体、公开的定义,排除了彩礼的特殊范围。 最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度时光、彩礼和嫁妆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有孩子、双方的过错等,结合当地习确定是否以及以多少百分比获得回报。
史上第一次,彩礼的比例与相处的时间明确挂钩,这一规定的价值,对濒临“放鸽”的“婚姻”,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通过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渣男利用婚姻向男人榨取钱财的谋生方式。
可以毫不含糊地说,《彩礼条例》实施后,女方方便领证而不退还彩礼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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