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风俗变迁、高彩礼专治要求,妥善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结合审判实践。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地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日报等向社会公开征集。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提出意见建议时请具体理由。 书面意见可送至北京市东城区董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审一庭张令若100745;电子邮件应发送到电子邮件地址zgfmytlaw 163com,本次咨询的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26 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 十二月 11, 2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1条 [适用范围]。
为缔结婚姻,在按照习习俗支付彩礼后,因退还彩礼而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以婚礼名义索取财物】。
禁止以结婚为借口索要财物。 一方以结婚为借口,以彩礼名义勒索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条 【彩礼的定义】。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地民间习、支付目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财产价值、支付人和受赠人等因素确定彩礼的范围。
在以下情况下支付的财产不被视为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假日、生日等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场合支付的金额不大的礼物或者现金礼物;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增进感情而发生的消费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产。
第四条 【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当事人资格】。
在离婚纠纷中,如果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双方仍是夫妻。
在婚姻财产纠纷中,婚姻合同的一方和实际支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的另一方及其实际收取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5条【婚姻登记和同居时退还彩礼的条件】。
当事人双方已登记结婚同居,离婚时一方要求退还按照习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彩礼金额过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的数额、共同度过的时间、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嫁妆, 是否有怀孕的孩子,双方的过错等事实,并参照习当地习俗,确定是否退还彩礼和具体比例。
要确定彩礼金额是否过高,可以参考彩礼支付者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付者家庭经济状况、当地习等事实来判断。
第六条【未办结婚登记同居时退还彩礼的条件】。
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嫁妆的实际使用情况等事实, 是否有受孕的孩子,以及双方的过错,并参照习当地习俗,确定是否退还彩礼及具体返还比例。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第一审、第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或者当事人在案件生效后申请再审的案件,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