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是许多公司每年年底按一定比例的投资份额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即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王先生与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共同出资设立B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40%和60%,为注册资本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年终结算后公司未分配利润为600万元。
根据出资比例,双方瓜分上述利润,其中王先生应获得股息240万元(600*40%),A公司应获得股息360万元(600*60%)。
创意建议:
1、王总和A公司直接收取股利,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王先生转换股本后是否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王先生利用分红投资其他行业,应该如何设计更合理的股权结构?
个人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分红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附带所得按比例征收20%的税率。 ”
王先生为个人股东,适用上述政策和税率,因此,如果王先生以股息和股息形式取得B公司的未分配利润24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48万元(240*20%)。
公司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下列所得为免税所得: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向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上述政策所称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未满12个月获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政策可以看出,A公司和B公司作为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因此A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获得股息时不需要纳税。
过渡摘要
通过对上述角色的涉税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王先生和A公司都是B公司的股东,但缴纳的税款却大相径庭
由于王先生需要缴纳税款48万元才能直接获得股利,如果股东会决议将6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不分配给股东,而是转为股本,提高开发资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15〕116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个人股东取得增加股本的,按照”利息、 股息和奖金收入”。因此,如果王先生将未分配利润转换为股本,其个人税额将与直接分红一致。
根据拆解税理论,将未分配利润转化为股本在税收界应属于两种行为,即先分红后投资,因此税法和金额没有改变。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个人股东在增加股本时可以分期征税。
直接架构
在目前的股权结构下,如果王先生在收到股息后投资其他行业并成立新公司,不仅不能将股息用于个人消费,而且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8万元。 如果B公司最终注销时发生投资损失,王先生不能申请退税或税收抵免,但与其合作的A公司作为企业,可以在最终结算时作为公司损失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相较于王先生的个人身份,A公司的企业身份在投资交易中更具优势,无论是分红、转让、注销、再投资,因此王总也可以借用中介企业的身份来重建股权结构。
间接体系结构
如果王先生在投资B公司之前设立了C公司,然后通过持股平台C公司投资B公司,如果B公司在年末支付股息,他可以把股息留在C公司,再投资其他行业,那么他可以免征直接结构下再投资产生的20%的个人所得税。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王先生构建了间接持股结构,可以在各个环节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税收成本,但股权结构只是一种工具,不同的结构适合不同的情况。
股权结构的设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各种因素。 除了税务目的外,还需要考虑如何支持公司的经营战略、业务特点、业务合作、交易需求和风险控制,从而设计合适的股权结构,以实现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