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虽然借款人不是专业的放债人,但借款人仍然可以被裁定借款人不承担利息责任。
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支部(2023)兵民申第458号(2024年7月24日裁定)。
事实:
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被告给原告开具收据,上面写着:“我今天收到了2万元的房款。 被告在收据下方注明“这笔房款已转入张某农业银行卡”。
2、同日,被告为提供借款担保,与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被告给原告房屋40万元。 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支付了25万元。
同年4月、12月,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索要还款。
4、为确认已与被告约定借款利息,原告提交了“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交易方为原告和“施某司”,被告于11月30日通过交易支付了7500元和7500元的利息, 2017 年和 2018 年 1 月 30 日。证据显示,被告不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利息。
5、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借款25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6、经查明,原告与被告钟某、王某等人之间曾发生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民事裁判均认为:原告不符合新疆高院认定专业放债人的标准,不能认定为专业放债人。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25万元,驳回原告的利息请求。
二审法院撤销被告退还原告借款23.5万元的判决,驳回利息请求。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虽未提起上诉,但双方基于民间借贷关系提起了多起诉讼,原告承认被告将分两期支付1.予以支付5万元,且该金额在其他相关案件中未扣除,二审法院认定被告已支付150,000 美元是贷款的本金并没有错。 经调查,原告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日期间参与民间借贷案件23起。
一、二审均未认定其为职业放债人,原告多次借钱行为影响国家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审法院并未不当认定其支付利息的主张。
笔者分析:
如果贷款人反复且频繁地借出大笔资金并获利,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专业放债人。 但是,本案中的贷款人虽然不符合这一标准,但也在一定程序上扰乱了社会秩序,其高额利息主张不应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借款协议,而是以买房的形式履行借款,且未就利息标准达成书面约定,应视为无息。 但实际上,借款人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了部分利息,双方之间有隐性利息协议,但该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