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加油站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一个月后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死者亲属可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各省、直辖市非因工死亡待遇不一致。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非工伤死亡的,给予丧葬补助金、一次性赡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或者赡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金)、 以及一次性养老金。殡葬补贴标准:月薪(月薪按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社会工资计算,下同);赡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福利标准:月薪;一次性养老金标准:在职员工月薪;退休人员的月薪。 参加过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给付;广东省企业职工死亡的,职工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一次性赡养直系亲属救济(或赡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一次性抚恤金三项费用。
真实案例:2024年6月14日,黄某夫妻俩以计件工资、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工作证、工作服等方式,加入广东省东莞市虎门市“XX制衣厂”。 2024年7月23日,黄某上班时,正要在停车位捡新件时,突然站不稳,被刘某发现并按在地上,刘某立即拨打120紧急**求助,因为刘某不知道服装厂的具体地址, 服装厂经理周向**人员介绍了地址,黄某在东莞市虎门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024年7月25日转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医院**2024年7月31日转入兴国县奉边乡卫生院住院**, 2024年8月5日因治疗无效去世。2024年9月1日,黄某妻子刘某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后期赔偿事宜,在律师的指导下,立即打电话给**服装厂经理周,并记录了记录,证实了黄某在服装厂工作时突然生病的事实。
维权流程:刘某及其子女委托律师后,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驳回了所有申请请求。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裁定被告东莞XX服装***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支付丧葬补助金146845元,一次性减免直系亲属29369元,一次性抚恤29369元。 企业不服判决不服,最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