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董事会问责会议精神,建立事故责任落实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惩罚原则
第三条 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赔偿的原则。 给企业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原材料损失、厂房火灾或产品损坏等,应予以赔偿并消除影响。
第四条 执行经济处罚连带责任原则。 对经济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处罚范围
第五条 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下列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对影响生产的事故、灾害和隐患不采取积极措施,延误了搬运时间,造成经济损失扩大。
2.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合同、担保、违约损失,或合同执行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
3.利用岗位或业务的便利,将业务交给自己的亲戚、朋友、熟人或利害关系单位经营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4.从亲戚、朋友、熟人、相关单位采购商品(高档、质量不符合要求、企业不急需、积压等)使用高于市场价格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公司低于市场的产品、设备、财物给亲戚、朋友、熟人、利害关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5.利用公司名义和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或转让他人经营,造成损失的。
6.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浪费和返工损失;遗失物品;造成工作损失;采购劣质设备、配件、设备、原材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挪用、隐瞒或私用公司财物、资金、设备,造成损失的。
8.财务人员违反资金收付、报销、资产管理等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
9.公司员工不认真,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或疏忽大意,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六条 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和《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对事故责任人和受害者,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承担部分费用,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分两级执行经济处罚: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万元(含)的,按损失金额的30%处分;如果超过10,000元,将受到20%的处罚。 同时,对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任人,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赔偿。
第九条 多部门、多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各部门承担的总比例按两个等级执行: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下的,按40%处分;如果超过10万元,将按50%处分。 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由组织会议根据责任的大小批准,罚款分摊给个人。
第五章 具体规定
第十条 经济损失发生后,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责任部门或行政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立即组织减少损失。
第十一条 发生经济损失的,财政部、行政人事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使定性、定量、定价职能。
第十二条 罚金数额从月薪中扣除,奖金部分先扣除,不足的不得从基本工资中扣除,具体执行应按罚数额,并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