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公司财务预算管理,规范各项费用的汇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要本着“简单、经济、有效”的原则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以预算管理为基础。
第二章 费用的预算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 费用支出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费用审批权限。
第三章 借支管理
第六条 差旅费的借支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执行。
第七条 储备金借用和拨付规定。
第八条 临时借款和支付的规定。
第四章 外部人员费用管理
第九条 外部人员是指从外部聘请的为解决公司疑难问题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公司外部人员经行政人事部和总经理批准后,纳入外部人员的薪酬预算。
第十一条 各部门外部人员的费用应计入各部门的咨询费。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由单位派遣的,凭对方开具的正式发票或行政收据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报销,报经各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第十三条 聘用个体顾问,不能开具正式发票的,个人签订的对外劳务报酬支付凭证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经各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五章 培训费管理
第十四条 培训费的报销范围包括讲课费、教材费、讲师费等。 培训期间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凭主办方的邀请函或通知书,以及人力资源部预算内的正式发票,按实际报销。
第六章 申请人和被调离人员差旅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差旅费报销范围:主管以上管理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司急需紧缺人员,经公司录用后,可报销因申请而产生的往返交通费。 如果您没有被录用,您可以报销单程交通费用。 报销标准如下。
1.应聘董事、专业总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务人员的,可报销机票。
2.其他职位的申请者可以报销火车硬卧车票和城市巴士票。 对于公司急需的一般员工,经事先申请并经人力资源部主任同意并说明理由后,可报销机票。
3.未聘用公司高级或急需岗位者,可报销人力资源部主任签字的往返机票或火车票。
第十七条 调动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
各公司员工调到我司时,本人差旅费(含行李运费)由我司按合理路线支付,只报销差旅费,不按出差办理。
第七章 业务招待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业务活动支出范围。
第十九条 业务招待费标准。
第二十条 报销业务招待费。
因差产生的招待费,按粘贴费用汇总报销表报销,由限额内各单位负责人控制。
第八章 车费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手推车费用在行政办公室预算内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选用1 2个维修点作为固定维修点,公司所有车辆均在此点进行维修。 如有特殊情况在异地维修,需事先书面征询行政部门主任,经许可后方可进行维修。
1.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
2.各种罚款将不予报销。 因特殊情况造成的超速、违章停车等罚款,经行政管理局局长签字,可按90%报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选择1 2个加油站作为固定加油站,此时公司所有车辆均进行加油。 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其他地点加油(出差除外),需提前咨询行政处处长方可加油。 月底凭票报销。
第九章 其他费用报销规定
第二十四条 通讯费用由各部门在预算定额范围内报销,其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发布广告资料、新闻发布会等宣传活动时需要支付宣传费用的,首先填写申请表报行政办公室,经总经理批准,由行政办公室根据性质和需要的不同,选择宣传效果好、影响最大、宣传方式和最合理的宣传方式和印刷渠道, 包含在部门的成本中。各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报销经行政办公室和总经理批准的法定发票和申请表。
第十章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上述报销发票必须是全国统一的发票和加盖财政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印章的行政收据,不得以白纸条记入账。
第二十七条 发票上的标题必须与报销单位或报销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各类费用必须符合国家财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销人员应当注明用途。
第二十九条 对各类报销单据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的,财务部对报销单位提交的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单据,应当要求财务审计人员补发或者不予报销。 损失由赔偿承担。
第三十条 自制报销单据,由财务部门统一设计,规范整齐。
第三十一条 所有费用自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销。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申报。
第三十二条 外部各方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内部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协议,作为财务收支的依据,报送财务部,财务部无依据拒绝支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在公司各职能部门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财务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