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片:没有理由!他因跳广场舞猝死,为什么要赔60万?杨姐太委屈了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28

这几年,广场舞突然在中国流行起来,甚至一度在国外流行起来。

可谁能想到,这项老少皆宜的运动,差点给杨姐带来了60万元的债务!而她本来就是在救人!

在湖北武汉的一个社区里,很少有喜欢广场舞的人不认识杨姐。

因为杨姐不仅会自己跳舞,还喜欢和身边的人一起跳舞。 就算是没有天赋的人也能跳几段舞,所以大家都很喜欢杨姐,都愿意听杨姐的安排跳舞。

就在2024年,杨姐在微信群里发了一条消息,说如果有时间,希望大家明天早上能来排练。

而第二天,大家如期而至,包括张大爷。

但没过多久,大家突然发现张大爷一脸疼地躺在地上,大家立刻停止了手舞足蹈,围住了张大爷,试图营救。

杨姐见状,立即给张大爷做了人工呼吸,甚至在等救护车的时候找医生抢救了张大爷,但最终还是没有效果。

经医院诊断,医生确认张叔死于心源性猝死。

虽然大家都很伤心,但是对于张叔叔的死因,张叔叔的家人认为,问题全在杨姐身上。

他们认为杨姐组织的活动,那么杨姐应该对杨大爷的性命负责,也就是说,现在张大爷因为跳舞而死了,所以杨大姐应该赔偿。

但杨姐觉得这简直是无稽之谈,因为这些年她教过这么多人,从来没有发生过意外,而且在张大爷出事后,她也积极救了他,所以不能确定这是她的责任。

因为两边的人为此争吵不休,张大爷的子女也告上了杨姐的官司。

张叔叔的儿女们有以下几点看法:

1.杨姐是广场舞等活动的发起人,所以她应该保证大家的安全。 张大爷去世后,杨姐没有及时送往医院,导致张大爷死亡,所以杨大姐要为张大爷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2.对于张叔叔的去世,杨姐要赔付60万元,包括丧葬费。

接到法**后,杨姐很是震惊:“我当时明明救了他,你为什么要我付钱,而且是60万!”

在咨询了相关律师后,杨姐觉得自己已经对张叔叔子女的指控进行了答辩。

而杨姐的回复如下: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非杨姐有重大过失或过失导致张叔叔死亡,否则杨姐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显然,杨姐在活动中没有疏忽或重大错误。

2.张大爷因自身疾病发作,随后在医院抢救失败后去世,所以这个责任完全靠自己。 张大爷应该知道自己有心脏病,不能做这种剧烈运动,但还是让自己跳舞等活动,所以张大爷自己要负责。

3.杨姐在事发第一时间立即开展抢救活动,不仅给张大爷做了人工呼吸,还找了另一位医生一起抢救张大爷。

因此,基于以上情况,不能确定杨姐应该对张叔叔的死负责。

法院在庭审后得出结论:

据事实显示,张叔确实自愿参加文体活动,也曾因自身疾病发作,随后医院抢救无效。

本案中,确实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杨姐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而作为广场舞的组织者,杨姐不仅在他昏迷后进行了人工呼吸,还找了医生帮忙,还拨打了120,她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所以她不应该为张叔叔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虽然广场舞对张叔叔来说是一项危险的文体活动,但张叔叔是自愿参加的,所以他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因此,原告家属的主张不合理,法院不予支持相关主张。

最终,法律做出了相关判决,驳回了张叔叔子女的请求,杨姐也不必支付任何赔偿金。

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行为人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则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无过错原则适用。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知道,无过错独创性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无过错的,损害原因相关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则。

在正常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其他人因环境污染而受到损害,那么污染环境的人必须承担无过错的责任。 因为如果他一开始没有污染环境,那么没有人会受到伤害。

例如,如果有人为了在河里捕鱼,向河中喷洒了大量的麻醉药品,导致在河中游泳的人吸入了麻醉药品而淹死在河中,那么很明显,在河里吸毒的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果饲养动物并造成人身伤害,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不承担过失责任。 因为饲养员对宠物负有照顾义务,例如遛狗者没有系好皮带,导致他人被狗咬伤,所以宠物主人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动物园也是如此,如果动物伤害了人,动物园应该支付赔偿金,除非动物园能够证明它已经履行了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动物园已经挂上了不接近动物的牌子,并且有工作人员阻止,但仍然有游客挑衅动物,所以动物主动攻击游客,那么这不是动物园的责任。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受到限制,无法区分自己的行为,即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那么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

一般而言,未满八周岁的儿童或完全无法辨别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属于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知道这是其意图的人表示自己无法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需要监护人的监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认识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其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相对有效的法律效力,但有些只能是单方面的,因此只能是效力待定的意思表示,即需要得到其监护人的确认。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16岁以上的青年,如果以收入为主要生计**,那么可以判断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那么关于监护权的相关法律解释如下。

监护人的义务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被监护人执行法律行为,因为一般来说,被监护人不能实施相关的法律行为,所以需要监护人。

而且监护人的情况很多,比如故意监护或遗嘱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的监护人。 一般来说,父母、哥哥姐姐、祖父、祖父母等。

意向监护是被监护人自己选择的监护人,一般来说,是指那些行为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或个人协商,然后如果被监护人后期出现问题,那么这些意向监护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监护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也就是说,即使你有监护权,也等同于拥有监护权。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抚养权是指父母爱养子女的个人权利。

当然,这个对象不仅是父母,还有养父母或祖父母,所以抚养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一种义务,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对孩子尽力而为,还要在生活和饮食方面照顾她。

因此,监护权应该包括监护权,也就是说,监护权实际上是监护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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