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费里斯外行
(1)《保荐人尽职调查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编号)。
调查或了解以下事项:股东是否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等。
(二)规章适用指引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1、发行人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发行人历史演进中如存在代持股等情形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终止,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组建原因、演变、终止过程、 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等。
3、发行人在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新股东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新股东的基本信息、持股原因、持股依据**和定价依据,新股东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 新股东是否与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有关联,新股东是否代表新股东持股。
(3)“*业务示范实践编号)。《保荐人尽职调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编号)。
核实外资股东是否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等。
6、股东是否具有代持、委托持股、相关关系、对赌等其他利益,股东是否具有代持、委托持股、对赌等其他利益关系。 关键验证项如下:
1)检查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或其他代名人持股的情况。
1)核实被提名人成立的原因、被提名人与被提名人的基本情况、两者的关系,根据被提名人的工作经验和收入,判断被提名人代持的真实性;
2)核实托管持股初期的持股协议签署情况和原始出资情况;核实托管关系存续期间的过往股利和代管变动情况,分析说明界定代管关系的依据是否充分,代管关系是否真实有效;
3)托管控股清算核实:核实清算过程中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核实退出原则的确定,核实退出协议和对价的支付情况,核实股权收购方的资金,核实清算过程是否合法有效,律师是否出具核实意见书, 并最终判断清算过程是否会引起潜在的股权纠纷或影响发行人股权的稳定性
特别关注员工持股清算的真实性、彻底性,以及基于股东收购方的家庭背景和创业经历,收购款是否为自有资金,对股权转让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假清算、真实持股”的情形。
4)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在核实代持股清算过程中的判断,一般无需以股东之间存在代持股权关系为由,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4、股权激励计划。
境外主体有股权激励的,检查境外主体股权激励的授予、变更、终止方式和履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利润的影响, 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检查股权激励、基金的定价依据,以及是否有他人代持的股份。
2)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涉及股权委托情形的,核实委托原因,股东是否知晓委托关系的存在,是否存在争议或争议,是否属于依规需要清理的情形。
客户原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后通过股权转让成为非关联方。 核实受让方身份、股权价款支付情况,核实是否通过股权持有等方式进行“离社”处理,并通过走访等适当方式进行核实。
(4)《上海**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编号)。常见问题 信息披露和验证要求的自我检查表
披露要求:
1.发行人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发行人历史演进中如出现代持股等情形,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终止,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组建原因、演变、终止过程、 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等。
3.发行人在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新股东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新股东的基本信息、持股原因、持股依据**、定价依据、新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 新股东是否与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有关联,新股东是否代表新股东持股。如果是战略投资者,应注明并说明具体的战略关系。 上述新股东承诺,其持有的新股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验证要求:
在核查过程中,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是否清偿了股权,股东资格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存在非法持股行为,发行人股东是否以发行人的股权不当转移利益。
(5)《深圳**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编号)。首次公开募股审查的要点 (按年修订)。
披露要求:
与发行人股权的利益不当转移。 发行人在其历史演变中有代理人股份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终止,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设立原因、演变、终止过程、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等。
发行人在申报前12个月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新股东的基本信息、入股原因、持股依据**和定价依据,新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 新股东是否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有关联,新股东是否代表新股东持有股份。
验证要求:
《专项核查报告》应当核实发行人是否存在代持股、股东资格、异常持股、意外持股等事项。
对于申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新股东,发起人及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2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新股东持股或者持股异常的,按照相关审查要点处理。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股份转让公告编号)。
申请上市的公司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在历史演进中出现代持股权情形的,应当在申报前发布、恢复,并在相关申请文件中披露控股的形成、演进和解散过程。 牵头证券所及律师应关注代名人持股关系是否完全解除,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相关人员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实股权转让所得:
1)股权转让申报收入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未在税务机关责令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股权转让所得相关信息的;
4)其他应当核准股权转让所得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股权转让所得明显偏低:
1)股权转让申报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未售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
(二)股权转让申报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者低于取得股权及相关税费所支付的价款;
(三)申报股权转让所得低于同一股东或者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者相近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所得;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
(五)无偿不合理转让股权或股份的;
(六)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所得明显偏低的,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够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
2)将股权继承或者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扶养或者扶养义务的监护人或者赡养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身份关系的证明;
3)企业相关法律、文件或公司章程,且有相关材料充分证明企业转让合理、真实,企业员工持有的股权不能对外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一)匿名股东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名义股东无法公开的风险、名义股东被名义股东擅自处分的风险、名义股东丧失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风险、名义股东无法实际获得投资回报的风险、名义股东持股受到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的风险, 代名人持股由代名人股东的配偶分割或由代名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的风险,以及代名人持股无法收回或继承的风险。(二)大股东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匿名股东虚假出资、因公司债务而存在税务风险、名义股东作为失信人被限制高消费、名义股东应匿名股东要求从事违法行为等均构成犯罪。
监管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是否存在尚未识别和披露的代持股权,代持股权是否真实,在历史演进中是否被彻底清理,是否存在通过代持行为认定实际控制人等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 (一)是否有未识别或者披露的代公司持有的股份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监管部门可能会否决该项目,如恒茂高科申报的创业板因实际控制人代表部分间接股东偿还出资和贷款、分红和转移资金等原因出现大量现金,监管部门认定控股股份的所有权不明确, 并最终被拒绝。(二)代表公司认定、披露的持股情况是否真实、处理得当
恢复持股是否属实,是否彻底清理首先是被提名人关系的真实性。 出资**、分红等银行对账单是证明托管关系真实存在的最重要客观证据。 但部分项目可能由于代持股历史较长,无法获得客观证据或证据不足,削弱了代名人持股真实性的论证。 二是持股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一些发行人的匿名股东可能因其特殊身份而存在不合格股东身份的问题,例如公务员、国家官员、竞业限制人员、外国人或机构(部分行业有外商投资限制)。 针对此类问题,除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明代持代理人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认是否存在实际或潜在争议,评估是否对发行人上市产生不利影响外,一般还需取得主管机关的书面确认,证明代持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代理恢复的合法合规。 目前,代公司股份复盘的税务问题尚未确定,地方税务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复盘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第四,彻底解除代持他人行为。 为避免代名人持股对发行人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确保上市后不发生争议,保荐人应与双方进行现场约谈,注意终止托管时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安排是否合理, 并取得双方书面确认被提名人关系已经存在但已完全解除,且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书面确认文件进行公证,以加强上述文件的说服力。未恢复的代持股权是否妥善处理在实践中,也可能存在一些匿名股东或表象股东不愿意配合发行人返还其股份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处理的,比如存款的公证和提取、股权的集中托管等手段在后面总结。
注:公证、撤诉是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的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可以提存标的物。
其中,以一般形式(直接股权转让)进行股权还原,涉及的股权定价如下:
由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将股权继承或转让给近亲属,可以认定有正当理由降低股权转让定价,因此需要结合不同情形进行讨论。
(1)上交所的审稿动态(年时期)。
[案例]。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如实说明所持股份存在对外转让、提供担保等相关权益安排,发行人A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然人A通过两家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发行人9持股比例14%的自然人A在招股说明书(宣告稿)中承诺,不会因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产生争议或潜在争议,也不会出现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其他方的特殊利益安排。 在审查和查询阶段,该所询问自然人A所持股份是否存在潜在代名人持股的情况,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均出具核实意见,认为A公司代名人持股已依法终止,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A公司上市后,该所收到举报信,称其在申请上市时隐瞒了代持股等事项。 经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实发现,A公司首次上市前未如实告知存在对外转让、债务担保等相关利益安排的自然人A股数为2,018股440,000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291%。自然人A回复并认可举报函中涉及的相关协议的真实性,但声称该协议是以发行人持有的股份为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借贷协议,并非以代表其转让或持有股份为目的。 该所向自然人A及其控制的合伙企业发出批评通知书,并向发行人、保荐人、律师事务所及相关签字人发出口头警告。 (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动态(年时期)。
【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在申请文件、对两次复审询问的回复及相关专项承诺中,鑫霸科技表示,历史股东不存在股权持有,历史演进中不存在股权持有或委托持股的情况,直到报告经核实后,才存在股权持有情况, 相关信息披露、承诺内容与对报告询问的回应存在实质性差异。该所向新霸科技及实际控制人发出批评通知书,实际控制人签署申请文件及特别承诺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动态(年时期)。
【监管案例】。我们监督了一家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募股**和在创业板(GEM)上市的申请。 围绕审计重点问题,现场督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6名中层以上员工向银行借款1200万元,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现场监管发现,发行人、保荐人未就上述员工是否代表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提供合理解释。 一是上述借款本金由实际控制人清偿。 借款到期后,实际控制人向上述6人划转人民币1045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金。 其次,上述借款利息可以由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清偿。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约120000元,与上述银行贷款1200万元每月要支付的利息金额基本一致。 第三,上述六人在收到股息后提取了大量现金,保荐人未对提取现金的最终去向提供合理解释。
(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的审核情况(2)微信***文章(1) [士兵研究]。海海投资银行。 《代持股权修复解决路径方案》(2)[宜春市金融局]。《企业上市股权控股与恢复个人所得税事项简述案例分析》(3)[老友金融].洞察干货。 “代赎股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是这样,多少钱?如何付款?税务部门回复及IPO案例(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东晓、张宽等 研究 |IPO审核过程中股权持有与恢复困境的解决路径思考“(5)[天风合规窗口]。天丰合规。 注册制IPO审核要点:代持股份的认定与处理(六)[海淀律师].吕海强 北京市晶月律师事务所. 代海律持有股权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