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如其来的持股锁定期。
q:请问,老师们,类似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的意外股票有锁定期吗?
a:不。
2.营业收入。
q:帮助: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后,是不是也分割后征税,即每个合伙人单独征税?这是在股权转让或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征税的吗?我们不是投资**。 但是,由于被转让企业有亏损,即打算按平价(高于净资产)转让,所以按照营业收入,每个自然人按平价转让,按照当期收入也0税,税级会不会有风险?
a:准备资料,并与税务局沟通,争取平等。
3、委托加工业务进行购销加工。
q:问一个问题。 企业会委托加工业务做购销加工,税费也是按照购销处理的,有没有税务风险?对于企业来说,购销管理比委托加工管理更方便、更省心如果会计核算恢复委托处理,管理仍是购销处理,不存在税务风险,不影响报表,也没关系。
a:对净额进行核算,现在就是这种情况,可以减少损失并提高效率。
4. 简化再融资。
q:简化再融资程序,近三年前募集了盈余资金来补充流动资金,如果募集资金有30%的补给安排,是否可行,毕竟简易程序没有查询环节?
a:基本没什么大不了的,之前的扣款对于这次发行来说基本是不必要的。
5、股东死亡后的股权变动。
q:请问,您有没有处理过自然人股东去世后的股权变更?在转让给第三方之前,是否需要将其更改为继承人的姓名?或者可以直接转让给第三方吗?
a:继承是法定的,这种变化是先进行,然后转移。
6.《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材料要求》。
q:问问大佬,北交所有没有要求,在申报前要取得国有股的批准文件?
a:目前不行。 上海和深圳也在讨论受理过程中的各个事项。
7、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基准日。
q:请问,刚在京交所挂牌的公司向北交所申报,要求北交所的基准日晚于上市日,还是说正式申报日晚于上市日就足够了?
a:这是两年的报告,而北交所也是三年的报告,你几乎不可能有这种情况,而且有12个月的要求。
8. 合格证书。
q:咨询老师,江西和河南的合规证书都在**中。 您需要一一申请吗? 广东企业直接在广东信用。
a:现在能在网上实现的,一个接一个的,是广东和上海。
9. 实施问题。
q:我想问一下集团中的大牛们关于问题的落实情况,如果原告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是基本账户被法院冻结,A公司是否可以加速全体股东认缴出资,然后通过设立新账户的方式偿还给其他债权人, 这样执行局就不会要求其他债权人归还财产。
a:在诉讼阶段,法院将冻结所有账户。 从理论上讲,法院可以扣押所有账户,但在实践中,它不会那么强大,一些小银行或特殊账户可能无法冻结,或者借用第三方账户。
10.持续监督。
q:请问,如果签约项目持续监管后觉得企业风险太大,可以换保险代理机构吗?还是只能用原来的辞职来代替?
a:它可以改变,没关系。
11. 教练期间谁将参加培训。
q:问一个问题,如果实际控制人是市国资委,辅导期间谁会参加培训?地方证监局有没有不同的要求,浙江局一般是怎么要求的?
a: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由股东任命的最高级别人员或者其他能够代表股东对外的人员参加考核。
12. 在香港成立公司的费用。
q:请问大佬们:一般找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香港设立公司或处理现有香港公司的增资,请他们帮忙操作ODI、**商务局备案等一系列流程。 他们通常如何收费?
a:我们之前曾协助客户办理了一套10万元人民币的ODI手续(不含香港**费用)。
13、关联交易问题被驳回。
q:冰先生,有没有因关联交易被驳回的IPO案件?
a:鼎镁新材料、龙辰科技、汇付天下纳米、汇付天下都非常经典。
14.共同控股企业。
q:问题:收购同一控制下的甲和乙控制的公司,是否算同控制下企业合并?
a:但是,如果满足条件,可以在不同的控制下合并,税收重组(递延税)也可以享受免税。
15. 股权锁定。
q:申报前六个月内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处转让的股份,锁定期限为36个月。 如果股份是从员工持股平台转让的(实际控制人作为GP和控制人),是否还需要锁定36个月?
a:只要实控人做GP,他就会把这个计划做成,安慰自己没用。 你可以解释没有锁定,但最终锁定并没有更糟,只是目前的IPO节奏,你无法覆盖一个**持续时间。
16.验资报告。
q:请问神仙,对股改验资报告的时间有什么要求吗?
a:没有要求。 一般不超过一年。
17. 财务顾问费
q:设立专项**,由GP委托中介机构(GP持股比例很低),中介费用,谁来承担,LP约定的固定投资金额,必须100%投资于目标公司,这不合理吗?毕竟会有**管理费和日常启动成本。
a:这种样板产品备案的风险非常高,渠道太明显,如果目标公司愿意支付财务顾问费,可以在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尝试。
18、北京证券交易所审计报告。
q:请教老师:如果近2年北交所项目的财务数据没有更正,可以直接使用之前出具的审计报告吗?
a:请务必重新审核。
19.市场化增资。
q:我想问专家一个问题:发行人净资产为3元/股,最近一次市场化增资为10元/股。 在发行人有效合伙的股东内部,由于部分员工表现良好,老板将部分有限合伙股份转让给员工,转让**在每股3元至10元之间,约为3-4元(高于或等于每股净资产)。 请问老板资金收益是按照转账**计算的,还是必须按照10元的验证征收,谢谢。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股权转让所得明显偏低:
1)股权转让申报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未售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
(二)股权转让申报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者低于取得股权及相关税费所支付的价款;
(三)申报股权转让所得低于同一股东或者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者相近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所得;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
(五)无偿不合理转让股权或股份的;
(六)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所得明显偏低的,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够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
2)将股权继承或者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扶养或者扶养义务的监护人或者赡养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身份关系的证明;
3)企业相关法律、文件或公司章程,且有相关材料充分证明企业转让合理、真实,企业员工持有的股权不能对外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20、军工企业上市
q:有谁知道,现在做军工企业IPO,中介机构还需要军人工资吗?
a:最近,我刚才咨询说,我需要参加保密培训,公司会按照所在辖区的规定做项目备案。 具体参见《涉军事秘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具体部门对接,军方客户知晓并协助对接。
21. 特殊项目**。
q:股东A原持有目标公司34%的股份但是,由于其以GP身份发起了专项**,持有目标公司3%的股份(GP占合伙企业的20%,LP占合伙企业的80%),那么股东A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选项 1:34%+3%*20%。选项 2:34%+3%。a:持股比例按1计算,表决权比例按2计算。
22. 申报的基准日。
q:员工股权激励能否在申报基准日后通过合伙平台股份转让的方式实施,且不涉及发行人股本变动,有没有案例?
a:再审过程中有变化,但都是个别的,有特殊情况。 我从未见过大规模的股权激励。
2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q:如果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是按照净资产的评估价值来确定的,即资产法的估值法或收益法的估值,那么资产法的股份支付会少很多,这样可以吗?
a: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通常可以根据净资产的评估价值来确定。 在选择基于资产和基于收益的估值时,如果直接将资产净值作为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标准,则可得出较低的股份基公允价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资产溢价。 这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和证监会的质疑。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持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释,净资产法是非上市公司确定公平市场**的首选方法,其次是类比法等合理方法。 如果外部投资机构近期没有投资价值,发行人可以选择根据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评估报告确定股权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只要原股东达成共识,符合《公司法》的要求,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就是合法的。 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应确保其合理公正,以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
如果不是在报告期,我认为这无关紧要,但如果是在报告期,我最好问问你的会计师。
24、资本公积。
q:我告诉你,股改的额外部分将计入资本公积。 是否计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还是计入”其他资本公积”。 过去,他们中的许多人被置于资本溢价中,但现在他们在纳税时不予认可。
a:不承认是对的。
25. 股权激励。
q:女士们,先生们,我想问你们一个问题。 **股本3000万,股权激励形成的资本公积2000万,留存收益为0;在股改时,可以转换为5000万股股份公司吗?
a:是的,净资产可以是这个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