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韩联社12月26日报道,为提升平台市场竞争活力,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权益,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正在推动《平台公平竞争促进法》(平台法)的出台。 与欧盟《数字市场法》(DMA)类似,《平台法》提前对具有垄断地位的支配性企业进行认定和监管,通过提前识别优势企业和主要违禁行为,缩短进入制裁程序的时间,通过及时制裁恢复市场竞争。 但是,两者在限制对象、义务条款、制裁力度和其他细节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DMA指定了Google、Meta和Apple等非欧盟公司,而韩国平台法指定了Kakao和N**er等国内公司,因此DMA具有保护国内公司的性质。 其次,《DMA》对指定的支配性企业设定了义务条款,而《平台法》并未对支配性企业规定义务条款。 最后,制裁的力度也有所不同。 DMA规定,对违反其义务的占主导地位的公司,最高可处以上一年全球销售额10%的罚款,如果再次罚款,该限额可提高到20%。 但是,《平台法》很难处以高额罚款,制裁将适用现行的《公平交易法》。
*:韩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