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未能偿还债务,股东将被注销谁对案件有管辖权?法律顾问

小夏 财经 更新 2024-01-28

如果公司未能偿还债务,股东将被注销债权人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编者按。 公司债务未清偿的,股东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本期,我们借鉴最高法院判例,研究习这一实践问题。

案例索引。 案例编号](2021)最高法民管辖权第46号。

诉讼原因]顾玉霞、何新华等,关于清算责任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的裁定。

初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字]。民事管辖权、清算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合同履行地

裁判积分

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股东将注销登记,侵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以股东或清算组成员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由于债权是在合同履行地取得的,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结果可以认定发生在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 二.第二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6日,顾玉霞与艺口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意将宜口公司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里菜市场的部分商业场所租赁用于餐饮经营等事宜。

由于公司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顾玉霞无法办理餐饮许可证,导致无法开展业务。 公司承诺退还租金,并赔偿人员工资、设备、装修费用等损失。

2024年3月18日,宜口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成立由何新华、黄山、袁秀为成员的清算组,对公司债务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事宜。

顾玉霞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何新华、黄珊、袁秀赔偿房租等相关损失。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

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就管辖权问题产生了争议。 该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工商局完成注销登记,原告顾玉霞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人何新华的住所地在新疆吐鲁番市,被告人黄珊、袁秀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巴中市霸州区,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 谁应该对这个案子有管辖权?

争议的焦点

本案履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是否管辖本案?

评审结果

2024年10月19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7民初第2586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向新疆高院报送。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2024年12月14日,最高法院发布(2021)醉高法民治46号民事裁定:该案由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决理由

石景山区法院认为:因清算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地管辖总原则,何新华、黄珊、袁秀现户籍、经常居所不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对本案无管辖权。 清算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工商局注销,且无证据证明清算发生在石景山区,且顾玉霞的住所不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故北京石景山区不属于侵权地债权人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依据的是《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性质应为法定侵权债务,而非合同债务,且该债务直接发生在非租赁合同的基础上, 但法律规定,所以原租赁合同的履行地不能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根据侵权纠纷的理解,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案应移送清算组负责人何新华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法院管辖。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顾玉霞与何新华、黄山、袁秀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所引发的清算责任纠纷案,宜口公司为股东。 因清算责任纠纷引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地管辖的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与被告的经常居所不一致的,由经常居所人民法院管辖。 有证据证实,何新华已两年未在其户籍所在地吐鲁番市高昌区居住,何新华自2024年1月起一直居住在四川省巴中市霸州区。 由于何新华的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其经常居住地不在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因此本案依法不属于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为清算责任纠纷案。 顾玉霞以何新华、黄山、袁秀为股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意租赁北京市石景山区艺口公司商业场所,用于餐饮经营等事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顾玉霞以公司未清算被注销为由,主张对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何新华、黄山、袁秀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引起的诉讼,由侵权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顾玉霞提起诉讼,声称其因合同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履行合同而获得对一口公司的债权,并声称何新华、黄山、袁秀作为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侵犯了顾玉霞的债权,可以认定事件发生在石景山区, 北京,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文总结如下。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注销股东登记,债权人应当以股东或者清算集团成员为被告提起诉讼,诉因应当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纠纷或者清算责任纠纷, 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所在地、公司所在地、被告股东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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